![]() |
|
|
|
|
|
|
|
|
|
| 通知公告: |
沈自然资发〔2020〕159号《沈阳市自然资源局关于实行林木采伐“放管服”改革工作的通知》政策解读
一、背景和依据 林木采伐“放管服”是改革采伐审批管理机制、管理方式的重大举措,是提高林木采伐审批效能依法保护和合理利用森林资源的具体体现。 根据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林木采伐“放管服”改革工作的通知》(林资规〔2019〕3号)和《辽宁省林业和草原局办公室转发关于深入推进林木采伐“放管服”改革工作的通知》(辽林草办字〔2020〕17号)精神,我局于2020年12月31日下发了《沈阳市自然资源局关于实行林木采伐“放管服”改革的通知》(沈自然资发〔2020〕159号)。 二、主要内容 主要内容:包括为林农个人申请采伐提供高效便捷服务、实行林木采伐告知承诺制、加强林木采伐监管、同步办理附带性林木采伐申请、建立林木采伐信用监管机制等6项内容。 我市在《沈阳市自然资源局关于实行林木采伐“放管服”改革的通知》(沈自然资发〔2020〕159号)(以下简称《通知》中,对“林农个人申请采伐人工商品林蓄积不超过15立方米的”,规定在采伐类型上只针对主伐方式精简伐前查验等程序,实行告知承诺方式审批,并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构建权责明确、公平公正、公开透明、简约高效的事中事后监管体系建设,为我市森林资源保护发展奠定了安全基础和制度保障。 三、主要特点 一是明确了“采伐人工商品林15立方米”蓄积量界定条件和执行技术标准。在技术实施环节,规定了《个人林木采伐小额申请(15立方米及以下人工商品林)树种、径阶及株数、树高、蓄积量统计表》,要求同步与采伐存档保管,堵住了审核环节资源损失标准漏洞,在技术层面提前进行了约束和规避。 二是细化并规范了采伐类型和方式。规定了我市适用采伐类型仅限于人工商品林主伐,同步规定了我市主伐类型为皆伐、渐伐和择伐三种采伐方式,使采伐监管更具针对性。 三是补充了档案管理的内容。借鉴了普通商品林采伐审批流程好的办法,完善了《告知书》的要求和范围等,补充了《林农个人林木采伐申请书》《×××林木采伐小额申请(15立方米及以下人工商品林)树种、径阶及株数、树高、蓄积量统计表》2项内容,使审批后的档案管理更具规范性。 四是规定了审核审批适用条件、时限和原则。规定了申请采伐须提前一年申请,每年仅可申请一次,且仅限于一个小班地块,由乡镇林业站审核是否符合《森林经营技术规程》规定的采伐类型和方式,并配给采伐限额,辖区护林员进行采伐监管,林业站组织人员验收。 五是提出了同步办理附带性林木采伐情况的申请处置。《通知》对森林经营单位修筑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同步申报使用林地和林木采伐事项及按国家林草局规定不需要提交伐区调查设计文件申请采伐林木的,要按《森林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提交相关材料,并在《林业行政许可申请表》中明确相关数据的来源。 六是突出了监管环节的管理。《通知》分别从奖励和惩戒两个方面对申请人提出了奖惩条款。同时,增加了信用惩戒和事中事后监管体系建设等内容,增强了《通知》适用性和针对性。 |
| 友情链接: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