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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程规划实施过程事中事后监管办法》政策解读
《建筑工程规划实施过程事中事后监管办法》政策解读 为加强建筑工程规划实施过程事中事后监管,确保建筑工程按照规划要求进行建设,保证城乡规划的有效实施,根据《城乡规划法》、《辽宁省实施<城乡规划法>办法》、《沈阳市城乡规划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及《沈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沈阳市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沈政发[2018]33号)文件要求,结合实际情况,我局于2018年11月12日印发了《建筑工程规划实施过程事中事后监管办法》。现解读如下: 一、出台背景。 “改革开放”是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总方针、总政策,而“放管服”是深化改革的重要措施。“放”既包括审批事项必须有法定依据,否则不得设立(例如,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是《城乡规划法》第40条明确规定);“放”也包括审批流程、审批时限、审批条件的梳理和优化(沈阳市是工程建设审批制度改革的试点城市:建成了“多规合一”生成平台、联合审批平台,划分了四个阶段,推行了规划方案联合审定、施工图联合审查、联合竣工验收,进行了规划预许可、施工预许可审批)。以上这些都属于“放”的范畴,起到了激发活力的作用,那么,为了确保工程建设活动符合城乡规划的要求,“放”的同时要“管”,要管好、要管住!因此,我局及时制定了本办法,作为监管工程建设活动符合城乡规划要求的文件。 二、主要内容 1、《监管办法》明确了制定依据。 《城乡规划法》第四十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对建设工程是否符合规划条件予以核实。未经核实或者经核实不符合规划条件的,建设单位不得组织竣工验收。之前的《城市规划法》仅说了“可以参加城市规划区内重要建设工程的竣工验收”。第五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城乡规划编制、审批、实施、修改的监督检查。第五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对城乡规划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有权采取以下措施:(一)要求有关单位和人员提供与监督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并进行复制;(二)要求有关单位和人员就监督事项涉及的问题作出解释和说明,并根据需要进入现场进行勘测;(三)责令有关单位和人员停止违反有关城乡规划的法律、法规的行为。 《辽宁省实施<城乡规划法>办法》第三十条:在城市、镇规划区内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在依法办理施工许可手续后,应当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要求,由具有相应测绘资质的单位进行放线,并报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验线。验线合格后方可施工。第三十九条:建设工程完成施工后,建设单位应当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及附件、附图、竣工测绘报告、竣工图等材料,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规划条件核实。未经规划条件核实或者经核实不符合规划条件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不得组织竣工验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不得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房产管理部门不得办理房屋产权登记手续。 《沈阳市城乡规划条例》第二十三条:建设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测绘单位进行定位、放线。测绘单位应当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要求实地放线、出具规划测量报告以及附图。定位、放线后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持书面申请、定位、放线测量报告等相关材料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验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在规定时限内现场核验放线情况。第二十四条:建设工程施工完成后,竣工验收之前,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测绘单位进行测量后,持竣工实测成果等资料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规划核实。未经规划核实的建设工程,或者经核实不符合规划条件的建设工程,不得组织竣工验收。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不得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房产管理部门不得办理房屋产权登记手续。第三十一条: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及其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对城乡规划的编制、审批、实施、修改和相关建设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2、《监管办法》明确了什么是事中事后监管及包含的内容。本办法所称建筑工程规划实施过程事中事后监管是指,自《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含预许可 )核发之日起,对建筑工程是否按照规划要求建设的情况,进行以公告牌设立,单体验线,施工过程规划检查和竣工规划核实为主要内容的事中监管及以规划核实后配合执法部门的事后监管的行政管理活动。 3、《监管办法》明确了适用范围。在我市行政区域内,经市局及各分局批准的各类建筑工程规划实施过程的事中事后监管。辽中区、新民市、法库县、康平县可参照执行。 4、《监管办法》明确了职责分工。市局负责全市建筑工程规划实施过程事中事后监管指导工作。各分局按照行政区域划分,负责具体实施事中事后监管工作。 5、《监管办法》明确了公告牌设立、验线、核实、检查等监督检查工作的具体办法。 6、《监管办法》明确了发现问题的处置方式。各分局在进行事中事后监管工作过程中,发现建设单位或个人及其法定代表人、其他责任人存在违反城乡规划法律法规的,应将其失信信息报送信用管理部门将失信信息通过“信用沈阳”网站向社会公示。 7、《监管办法》明确了本办法自2018年1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二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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