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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公告: |
沈自然资发〔2022〕008号《沈阳市开展乡村建设项目审批工作的 实施意见(试行)》政策解读
一、意见制定背景 为推进乡村建设项目审批工作全面开展,保障乡村振兴项目落地,维护农民合法权益,恢复我市停滞多年的乡村建设项目审批工作,经市政府批准后,市自然资源局联合市农业农村局印发了《沈阳市开展乡村建设项目审批工作的实施意见(试行)》(以下简称《实施意见》)。 二、意见制定过程 本《实施意见》在制定过程中,根据《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辽宁省农业农村厅 辽宁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加强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辽合农〔2020〕88号)等文件要求,结合我市现状,率先在于洪区、沈北新区开展乡村建设项目审批试点工作,经试点经验总结,形成《实施意见》《沈阳市乡村建设项目审批指南(试行)》等文件,多次组织各有关部门及相关专家进行研讨,征求相关部门及社会公众意见,并借鉴了广州、上海等部分省、市的经验及先进做法。 三、主要内容 1、明确审批范围 乡村建设项目是指乡村地区使用集体建设用地建设农村村民住宅、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项目,以及国务院及相关部门政策规定可以使用集体建设用地的产业项目。本意见适用于新建的乡村建设项目开展规划土地审批工作。不包括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项目审批。 2、明确审批权限 《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由区、县(市)自然资源部门负责审批,其中使用原有宅基地建设一层住宅的,由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审批。《农村宅基地批准书》:由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审批。《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批复》:由自然资源部门报有权限的市、县(市)人民政府批准。 3、明确审批流程 《审批指南》将审批事项分为三个类型:一是利用原有宅基地建设农村村民一层住宅项目;二是利用原有宅基地建设农村村民二层及以上住宅或使用空闲地等其他非农用地建设农村村民住宅项目;三是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及乡镇企业项目。针对三种类型,分别明确审批事项、办理主体、审批流程、审批时限、审批系统、要件清单六方面内容,并制作审批要件模板,制定审批流程图。 四、职责分工 《实施意见》将区政府、县(市)政府、各级自然资源部门、各级农业农村部门作为主要责任单位,按照审批权限及流程认定职责分工。 区、县(市)政府负责组织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展乡村建设项目初审、审批工作,统筹组织协调相关部门、乡镇政府、村级组织依法履行职责,为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研究配备审批力量,建设审批环境,做好审批服务及宣传工作;市、区自然资源部门负责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批复》的审核、审批及指导;市、区农业农村部门负责宅基地行业管理,对《农村宅基地批准书》进行审核和指导。 五、监督保障 针对具体问题提出了7条保障措施,主要包括未编制村庄规划的处理办法,农民住宅的高度和层数,将不动产登记证书或权籍调查范围作为《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审批范围,农民住宅及公益类项目测绘费用统一承担等相关政策。 《实施意见》要求区、县(市)自然资源、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每半年对乡镇(街道)审批档案进行抽查复核。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建立健全对农村住宅建设的常态化管理制度并加强监督检查。各单位做好乡村建设项目审批宣传工作,加强舆论正向引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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