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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自然资发〔2021〕82号市自然资源局关于公布沈阳市辖区集体建设用地和集体农用地土地级别及基准地价成果的通知政策解读
时间:2021-12-28 来源:办公室 文字大小:   打印:打印

一、基准地价编制背景和依据

为贯彻落实自然资源部及省自然资源厅对完善政府公示地价体系的工作部署,合理配置土地资源,奠定集体建设用地入市和集体农用地流转价格基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部署开展2020年度自然资源评价评估工作的通知》(自然资办发〔202023号)《农用地定级规程》、《农用地估价规程》,参照《城镇土地分等定级规程》和《城镇土地估价规程》,结合我市地价管理工作实际,编制了市辖区集体建设用地和集体农用地基准地价

二、基准地价内涵

1.集体建设用地基准地价:在沈阳市辖区(不含两县一市)范围内,对平均开发利用条件下,不同土地级别的集体建设用地,按照商服、宅基地、工业等用途分别确定的,法定最高使用年期土地权利的级别平均价格。

2.集体农用地基准地价:在沈阳市辖区(不含两县一市)范围内,对不同级别的集体农用地,按照旱地、水田和水浇地三种土地利用类型,分别评估确定的某一估价期日的平均价格。

三、《通知》主要内容

本通知主要包括三方面内容一是明确了集体建设用地和集体农用地的基准地价成果;二是阐述了不同土地用途的级别范围和级别确认方法三是制了集体建设用地基准地价容积率修正等配套修正体系。

四、成果应用方向

基准地价成果对政府合理配置土地资源,科学调控土地市场具有宏观指导意义,地价成果可在多个领域得到应用。一是政府管理领域,可减少土地流转过程中存在的各种弊端,促进土地的合理持续利用,为政府了解集体土地使用权价格、核定土地资产等提供价格参考;二是公众需求方面,编制成果可在自然资源等政府部门网站进行公示,将满足政府部门、集体经济组织、承包农户、经营主体对土地价格信息的需求。三是估价服务领域,地价成果可规范不动产行业估价行为,提升估价服务水平,使估价结果更为科学、合理。

五、本次成果适用范围

本次编制成果主要为参与集体土地入市及流转等经营活动的各方提供土地价格参考,不适用于征地补偿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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