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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自然资发〔2024〕017号关于印发《沈阳市自然资源局行政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及指导标准》的通知的政策解读
时间:2024-06-20 来源:政策法规处 文字大小:   打印:打印


一、起草依据

为规范我局行政行为,合法合理公平行使自由裁量权,避免滥用行政权力,进一步推进我局依法行政工作,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结合我局行政权力实际情况,制定适用规则及指导标准。

根据各单位提供的上位法依据,并结合《行政许可法》《行政处罚法》《行政强制法》《辽宁省行政执法监督规定》《辽宁省规范行政裁量权办法》《沈阳市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完成修改工作,形成《沈阳市自然资源局行政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及指导标准》

二、主要内容  

(一)适用范围。本规则适用于承担我局依法行使行政处罚权、行政许可权、行政强制权、行政征收权、行政检查权、行政裁决权、行政确认权以及其他行政权力的单位行使行政自由裁量权。

(二)工作要求。我局行政执法人员在从事行政执法活动过程中,应当按照《辽宁省行政执法行为文明规范》要求,开展执法工作,提高文明执法水平。在实施行政处罚时,坚决制止以当事人的态度论罚,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规范执法行为,公开、公正、合理地使用自由裁量权。

(三)具体执行规则。

1.行政许可权、行政确认权按以下适用规则执行。受理行政许可或行政确认申请时必须一次性书面告知申请人应当具备的条件和所应提交的全部材料以及许可程序和时限。接受申请人所提交的材料应当出具材料清单,并经申请人签字确认。进行审查时各级审查人严格遵守时限要求,及时出具书面审查意见,不得延误。

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和标准的,应当依法作出准予行政许可或行政确认的书面决定。若申请条件明显不符合法定条件和标准或申请材料存在明显缺失和瑕疵则作出不予许可或确认的书面说明,并依法告知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交付申请人书面决定或书面说明时需有交付回执。

2.行政处罚权按以下适用规则执行。法律、法规和规章对同一违法行为设定了多种处罚,应当根据从重、从轻或减轻处罚情形选择相应的处罚措施。法律、法规、规章设定的罚款数额有一定幅度的,减轻处罚,应当在法定处罚幅度以下处罚,但不得低于法定最低罚款数额的50%;从轻、从重处罚,应当在法定处罚幅度内处罚,但减少或增加不得低于幅度内数额总额的50%。

(四)规范程序制度。行使自由裁量权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规章有关回避、公开、告知、听证、期限等程序规定,建立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审核制度。


文件链接:关于印发《沈阳市自然资源局行政自由裁量权适用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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