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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自然资发[2025]1号沈阳市自然资源局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支持创新型产业用地发展实施意见的通知政策解读
时间:2025-01-20 来源: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处 文字大小:   打印:打印

一、制定背景

进一步深化土地供给侧改革,加快构建高品质空间,吸引创新创业要素聚集,促进新产业新业态集聚发展,我局2021年制定《关于支持创新型产业用地发展的实施意见》,并以市政府办公室名义印发。政策运行期间收效显著,有效保障了重点项目用地需求,对沈阳市新产业新业态发展起到了积极促进作用鉴于文件过有效期,我局经过对政策实施情况开展评估调研并结合各地区政府用地需求,对文件进行了修订,重新印发《关于支持创新型产业用地发展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

二、主要内容

《实施意见》4部分20条。

(一)创新型产业用地内涵及实施范围。创新型产业是指具有显著战略性新兴产业、未来产业特征,从第二产业中分离出来的以产品研发、设计、核心技术产品生产试验为主的产业。具体按市发展改革委《沈阳市创新型产业分类指导目录》执行。创新型产业用地(以下简称M0)是指符合创新型产业要求,对居住和公共环境基本无干扰、无污染和安全隐患,融合研发、创意、设计、中试、无污染生产等新型产业功能以及相关配套服务设施的用地。本次重新修订后的实施范围由原来的“三区一园”扩大到沈阳市全域。

(二)规划与用地管理。市自然资源局组织编制创新型产业用地布局规划,纳入控制性详细规划,并按照控制性详细规划提出规划条件,M0原则上容积率不低于1.5具体以规划条件为准。供地方式包括新增M0和已出让土地转M0,其中新增M0采用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对符合城市规划、产业类型和准入条件的,允许已出让土地调整为M0,并按相关规定履行控规调整、规划条件变更程序。M0项目产业用房建筑面积不低于总建筑面积的70%,配套用房建筑面积不超过总建筑面积的30%且用地面积不超过总用地面积的15%,其中配套小型商业建筑面积不超过总建筑面积的10%M0项目产业用房分割转让比例不超过产业用房总建筑面积的70%,M0配套用房不得分割登记、转让。M0实行弹性年期出让,原则上不低于20年,以5年为单位递增M0出让起拍价(起始价)介于普通工业用地与科教用地价格之间,具体可分割建筑面积占总建筑面积的比例确定,不低于土地成本与国家、省规定计提的资金之和。

(三)建设与登记管理。M0项目可分割转让的产业用房单栋建筑的建筑面积不得少于2000平方米,可分割转让的基本单元建筑面积不得少于300平方米,可分割转让产业用房预售的最低规模不得小于栋,不得分层分单元办理。产业用房中用于生产制造的用房,应符合工业建筑设计规范,停车配建及其他配套设施按照工业用地配建标准配置用于研发设计用房可参照办公建筑设计规范进行设计,停车配建及其他配套设施按照商务、商业用地配建标准配置。

(四)项目准入与履约监管。M0项目应符合《沈阳市创新型产业分类指导目录》,区政府(管委会)结合实际确定M0项目投入与产出具体要求。区政府(管委会)制定《M0项目履约监管协议》,内容包括但不限于项目出让年限、预售及分割转让前提条件、分割转让比例、自持年限、投资强度、建设周期、达产标准、买受人资格、违约处置等条款,并将协议纳入出让方案,在地块交易时与开发主体签订。M0项目应按照协议中约定的建设周期、达产标准进行开发建设,开发主体采取预售方式分割转让M0产业用房的,在达产期满通过履约验收后,可办理该部分产业用房的首次转移登记。区政府(管委会)是M0项目履约监管主体,负责开展日常监管工作,同时应成立M0项目达产验收评估小组,开展达产验收工作。未通过达产验收评估的,开发主体按照《M0项目履约监管协议》约定条款承担相关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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