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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通知公告: |
解除2018-052号地块《成交确认书》 及《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决定
沈阳嘉泰置业有限公司: 你公司于2019年7月8日以出让方式取得沈北新区常州路原国大东地块93007平方米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并与沈阳市自然资源局沈北分局签订了《沈北2018-052号常州路原国大东地块挂牌交易成交确认书》(编号:沈北交字[2019]14号)(以下简称“《成交确认书》”),于2019年7月19日签订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电子监管号:2101132019B00160)(以下简称“《出让合同”》),土地总价款为11160.84万元,已交竞买保证金2300万元,剩余土地款及对应违约金延期付款超过60日,经出让人多次催缴后至今仍未缴纳。 现根据《成交确认书》第八条、《出让合同》第三十条的约定,依法解除与你公司签订的沈北2018-052号地块《成交确认书》(编号:沈北交字[2019]14号)及《出让合同》(电子监管号:2101132019B00160),不返还定金,注销《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批复》(编号:沈政地出字[2019]10015号)。 本决定自送达你公司之日即发生法律效力。你公司如有异议,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沈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六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沈阳市自然资源局 2022 年1月2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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