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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通知公告: |
沈阳化学工业园总体发展规划(2020-2035) 环境影响评价信息公示
沈阳化学工业园总体发展规划(2020-2035) 环境影响评价信息公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和《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办法》(生态环境部令第4号)等相关规定,现将有关“沈阳化学工业园总体发展规划(2020-2035)”环境影响评价事宜公告如下: 一、规划概要 1.规划名称:沈阳化学工业园总体发展规划(2020-2035) 2.规划范围:园区规划范围为北起开发大路,南到沈西九东路,东至细河六北街,西到细河十三北街,占地面积约10.8 km2。 3.规划时限:规划以2019年为基准,期限从2020到2035年,其中近期从2020年到2025年,中远期从2025年到2035年。 4.规划定位:园区为区域产业协同发展的重要环节,为沈阳市化工产业绿色化、高端化转型和产业链延伸的载体,为高技术创制基地,为区域再生资源利用中心和资源再生技术服务中心。 二、委托单位和联系方式 1.委托单位:沈阳市自然资源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 2.通讯地址: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中央大街27号 3.电子邮箱:jkgh25373285@163.com 4.联系电话:25375883 三、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单位和联系方式 1.评价单位:辽宁万尔思环境技术咨询有限公司 2.通讯地址:沈阳市浑南区金辉街1号德宝大厦2001 3.联系电话:024-24754610 4.电子邮箱:410077809@qq.com 5.联系人:陈晨 四、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程序和主要工作内容 1.环评工作程序 (1)规划环评纲要编制,通过对规划可能涉及内容的分析,收集相关的法律、法规、环境政策和产业政策,对规划区域进行现场踏勘,收集有关基础数据,初步调查环境敏感区域的有关情况,识别规划实施的主要环境影响,分析提出规划实施的资源和环境制约因素,反馈给规划编制机关,同时确定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方案。 (2)规划研究阶段,评价可随着规划的不断深入,及时对不同规划方案实施的资源、环境、生态影响进行分析、预测和评估,综合论证不同规划方案的合理性,提出优化调整建议。 (3)在规划编制阶段,应针对环境影响评价推荐的环境可行的规划方案,从战略和政策层面提出环境影响减缓措施,如果规划未采纳环境影响评价推荐的方案,还应重点对规划方案提出必要的优化调整建议,编制环境影响跟踪评价方案,提出环境管理要求,反馈给规划编制机关。如果规划选择的方案资源环境无法承载、可能造成重大不良环境影响且无法提出切实可行的预防或减轻对策和措施,以及对可能产生的不良环境影响的程度或范围尚无法做出科学判断时,应提出放弃规划方案的建议,反馈给规划编制机关。在规划上报审批前,应完成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编写与审查,并提交给规划编制机关。 2.主要工作内容 对规划范围,发展定位、规模及布局,规划协调性等内容进行系统分析,对规划区域产业发展进行回顾性评价,对区域生态环境质量现状调查与评价。结合园区发展现状和发展规划,从规划开发强度、生态环境影响、资源与环境承载力等方面,对规划实施后可能造成的生态环境影响进行分析、预测和评价。根据规划方案的环境合理性和可持续发展论证结果,对规划要素提出明确的优化调整建议和环境影响减缓对策和措施。 五、征求公众意见的主要事项 1.公众对规划实施可能涉及的环境问题的意见和建议。 2.公众对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3.对规划是否合理、实施后对环境影响程度、环境影响减缓对策和措施的意见或建议等。 4.其他的建议。 六、公众提出意见的主要方式 公众可通过向本公示指定地址发送信函、电子邮件等方式,发表对沈阳化学工业园总体发展规划(2020-2035)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意见。公众意见表的网络链接为: http://www.mee.gov.cn/xxgk2018/xxgk/xxgk01/201810/t20181024_665329.html 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单位将在《沈阳化学工业园总体发展规划(2020-2035)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中真实记录公众的意见和建议,并将公众的意见和建议向本规划实施单位和有关部门反映,请公众在发表意见的同时提供详细的联系方式。 本次信息发布和征询公众意见的有效期自本次发布之日起10个工作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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