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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通知公告: |
关于沈阳中海鼎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补充合同的公示
沈阳中海鼎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拟与我局签订补充合同,按照有关规定,现将拟签订补充合同内容公示并公开征求意见。 根据双方协商对原编号为2101022014B00070(电子监管号)土地出让合同变更如下: 1.建筑总面积由400454.55平方米,变更为254511.12平方米; 2.建筑容积率由不高于4.50不低于1,变更为不高于2.86不低于1; 3.其他土地利用要求“商业比例不大于60%;按居住区规范配建公共服务设施”,变更为“商业比例19%-21%,其他要求详见和平区CB2013-9地块规划条件变更通知书(编号:沈规条变更HP2026-001)”。 原合同其他条款不变。 公示及收集意见日期:2026年2月4日——2026年2月12日(7个工作日) 利害关系人可在公示有效期内通过以下途径咨询或提出意见: ①咨询电话:沈阳市自然资源局和平分局 024-23251742; ②信函请邮寄至:沈阳市和平区嘉兴街7号。沈阳市自然资源局和平分局审批科,邮编:110006。 ③电子邮箱:hpfjspk-zrzyj@shenyang.gov.cn 反馈意见请注明联系人真实姓名、电话、地址等信息; 如因信息不完整或不真实导致无法核对相关情况的,视为无效意见。 本补充合同涉及的利害关系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以及申请听证等权利,逾期未申请则视为放弃上述权利。 沈阳市自然资源局 2026年2月4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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