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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通知公告: |
关于秦皇岛至沈阳高速公路松岭门至沈阳段工程(沈阳于洪段)第二批施工便道项目临时用地的批复
中交一公局集团有限公司: 你单位《关于秦皇岛至沈阳高速公路松岭门至沈阳段工程(沈阳于洪段)第二批施工便道项目临时用地的请示》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临时占用于洪区土地0.7363公顷(集体土地0.7363公顷),其中农用地0.7363公顷(耕地0.6952公顷,占用永久基本农田0.4754公顷),作为秦皇岛至沈阳高速公路松岭门至沈阳段工程(沈阳于洪段)第二批施工便道项目临时用地。 二、临时使用土地不得修建永久性建(构)筑物,使用期限不得超过3年。 三、依法做好临时使用土地补偿工作。补偿不到位的,不得动工用地。 四、临时用地使用期限届满,应按时退还土地,并在临时用地期满之日起1年内完成土地复垦工作,因气候、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影响需延长复垦期限的,应至迟于约定复垦完成期限30日前向复垦方案批准部门申请延期。 五、用地单位应及时按照相关规定缴纳相关税费。 沈阳市自然资源局 2026年4月13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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