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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通知公告: |
闲置土地调查通知书[2015]7号
闲置土地调查通知书
〔2015〕7号
沈阳绿康置业有限公司:
我局与你方签订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合同电子监管号为2101122012A0062,宗地四至为李相街道前李村,面积为185418.03平方米,约定的动工日期为 2012年 9月28 日。
根据《闲置土地处置办法》(国土资源部第53号令)第二条的规定,上述宗地存在开发建设用地面积占应动工开发建设用地总面积不足三分之一,中止开发建设满一年的情况,涉嫌构成闲置土地。我局依法对上述宗地进行调查,请你方接受调查,自本通知书送达之日起30日内,向我局提供以下材料:
(一)土地权利证明文件;
(二)宗地是否闲置的原因说明及辅证材料;
你单位应对上述材料的真实性负责。本调查将作为闲置土地认定的重要依据。逾期不提供上述材料,我局将根据其他调查材料进行闲置土地认定。
特此通知。
沈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局浑南分局
2015年 10月 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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