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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通知公告: |
通 知
根据沈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局《土地公开交易竞得人名称变更暂行规定》第十二条之规定,竞得人为自然人,竞得后出资或者持有的股份不低于注册资本51%股份,成立具有房地产开发资质的单位,可以申请将竞得人的名称变更为新设立公司。
沈阳瀚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为于晶出资51%成立具有房地产开发资质的单位,现将DL-13084号SHN08-03-09-2地块竞得人名称由于晶变更为沈阳瀚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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