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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注销沈阳盛举房屋开发有限公司坐落于沈阳市东陵区方明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公告
时间:2011-04-14 来源:地籍处 文字大小:   打印:打印
根据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09】沈中民二初字第130号民事判决书、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2010)辽民一终字第140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0)民申字第1404号民事裁定书及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0)执字第372号协助执行通知书,沈阳市东陵区方明街面积为3451.2平方米的土地使用权,判决给沈阳市东陵区永兴物资经销处。
根据《土地登记办法》第五十条、七十六条规定,注销原土地权利人沈阳盛举房屋开发有限公司坐落于沈阳市东陵区方明街的土地使用权,并同时公告作废沈阳盛举房屋开发有限公司沈阳国用(2009)字第0203号土地使用权证。
 
 
沈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局
二0一一年四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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