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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土地整治规划和未利用地开发利用规划编制准备工作的通知(沈规国土发【2011】131号)
时间:2011-12-01 来源:国土处 文字大小:   打印:打印
各县(市)局、区(开发区)分局:
按照《国土资源部关于开展土地整治规划编制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162号)、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开展土地整治规划和未利用地开发利用规划编制工作的通知》(辽国土资发[2011]181号)和《关于推进未利用地开发利用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辽国土资发[2011]178号)要求,我市即将开展市县两级土地整治规划和未利用地开发利用规划编制工作。为保证工作顺利开展,现就有关准备工作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编制土地整治规划和未利用地开发利用规划工作的重要性
编制土地整治规划和未利用地开发利用规划是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大统筹城乡发展力度进一步夯实农业农村发展基础的若干意见》(中发[2010]1号)和落实《沈阳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年)》目标任务的客观要求。目前,我市正处于工业化、城镇化和农业现代化加快推进的重要发展阶段,资源保护和发展用地保障均面临着巨大压力。随着土地整治工作由点到面深入推进,特别是由单纯的补充耕地向补充耕地、提高耕地质量、基本农田建设、节约集约用地、推进新农村建设和城乡统筹发展相结合转变,迫切需要制定土地整治规划和未利用地开发利用规划统筹引导。
二、做好资料收集,开展相关研究前期准备工作
为保证规划编制工作顺利开展,各县(市)局、区(开发区)分局应预先做好相关资料收集整理、土地潜力调查及重大问题研究等工作准备。
资料收集整理包括:自然条件、自然资源、经济社会状况、生态环境状况、有关规划、标准及调查成果等。
土地潜力调查包括:农用地整理潜力、农村建设用地潜力、土地复垦潜力、未利用地开发潜力等。
重大问题研究包括:城乡统筹发展与土地整治(含土地开发整理复垦、含村屯拆迁改造)、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的土地收益与使用、土地整治与农业发展、土地整治与生态环境保护、土地整治权属管理、土地整治重点布局和重点工程安排、实施土地整治规划政策措施等。
市局有关部门将于近期到各县区开展调研工作,请各县(市)局、区(开发区)分局指定主管部门安排专人负责并积极配合。就有关问题及时与国土规划处、土地整理中心和土地分院进行沟通。
二〇一一年十一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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