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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地图审核程序公示
时间:2012-01-11 来源:省测绘局 文字大小:   打印:打印
行政事项名称:地图审核
    行政事项类别:行政许可
    法律及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地图编制出版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80号)第十七条、第十八条;
    2、《辽宁省测绘管理条例》(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47号)第二十八条“对白纸、印刷、出版、展示、登载地图的管理,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编制地图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地图上标注名称的单位收取标注名称费。印刷、出版地图应当注明地图审核图号、出版号以及编制单位。”
    申请条件:编制、印刷、出版、展示、登载地图
    审批数量:无数量限制
    申请材料:
    1、地图审核申请函;
    2、编制地图单位的测绘资格证书、出版地图单位的地图出版资格证书和印刷地图单位的地图印刷资格证书(复印件);
    3、试制样图一式两份(彩色地图提交彩色打样图,单色地图提交原稿样图复印件),电子版地图除提交光盘或者数据外,还应当提交与内容相关要素的纸质样图;
    4、编制试制样图所使用的底图资料说明和资料所有权单位同意使用其资料的证明;
    5、图中刊登了广告的需有广告经营许可证书(复印件);
    6、地图技术检定机构的检定意见。
    办理程序:详见《地图审核工作流程图》等
    告知方式:书面告知
    办理时限:5个工作日 审核期限:20-30个工作日
    承诺30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或者在2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内容,逾期不告知,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审批机关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对地图的审核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决定;在30日内对地图集(册)的审核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不予批准的,书面说明理由。
    主办单位及办公电话:测绘成果管理处 024-23447455
    单位地址及邮政编码:沈阳市和平区太原北街2号 110001
    行政监督:法规处 024-23448416
友情链接:
主办:沈阳市自然资源局  技术支持单位:沈阳市大数据管理中心(沈阳市信息中心、沈阳市信用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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