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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于洪风光绿色氢醇联产项目临时用地的批复
时间:2023-11-23 来源:沈阳市自然资源局于洪分局 文字大小:   打印:打印


康平兴信昌实业有限公司 :

你单位《关于于洪风光绿色氢醇联产项目临时用地的请示》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临时占用于洪区土地1.3343公顷(国有土地1.3343公顷),其中农用地1.3343公顷(耕地1.2972公顷,永久基本农田0公顷),作为于洪风光绿色氢醇联产项目临时用地。

二、临时使用土地不得修建永久性建(构)筑物,使用期限不得超过2023年12月31日。

三、依法做好临时使用土地补偿工作。补偿不到位的,不得动工用地。

四、临时用地使用期限届满,应按时退还土地,并在临时用地期满之日起1年内完成土地复垦工作,因气候、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影响需延长复垦期限的,应至迟于约定复垦完成期限30日前向复垦方案批准部门申请延期。

五、用地单位应及时按照相关规定缴纳相关税费。



      沈阳市自然资源局              

2023年11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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