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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 告(付延国、潘菲、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
时间:2026-09-24 来源:自然资源局不动产登记中心 文字大小:大 中 小 打印:打印

公 告

付延国、潘菲、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

依据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2026)辽0102执520号《协助执行通知书》及《执行裁定书》,将你名下位于大东区小什字街143号2-4-1,面积78.44平方米的房屋所有权证(证号:沈房权证大东字第N030046470-1号,沈房权证大东字第N030046470-2号)、他项权证(证号:14066662)公告作废。

沈阳市不动产登记中心

2026年9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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