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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 告(高海燕、赵清玉、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辽宁分公司、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大东支行)
时间:2026-09-24 来源:自然资源局不动产登记中心 文字大小:大 中 小 打印:打印

公 告

高海燕、赵清玉、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辽宁分公司、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大东支行:

依据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2026)辽0103执恢2678号《协助执行通知书》及《执行裁定书》,将你名下位于沈河区金家街92-3号2-1-1,面积60.43平方米的房屋所有权证(证号:沈房权证中心字第N060614115-1号,沈房权证中心字第N060614115-2号)、他项权证(证号:辽(2020)沈阳市不动产证明第0328990号、0210009179)公告作废。

沈阳市不动产登记中心

2026年9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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