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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公告: |
土地权属争议处理办法解读
为合理解决土地权属争议,1995年12月18日,原国家土地管理局发布了《土地权属争议处理暂行办法》,对解决土地权属争议(纠纷)的相关工作进行了规范。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土地供需矛盾以及土地的使用权、所有权争议等问题日渐突出。为进一步规范各级人民政府在处理土地权属争议工作中的行为,做到责权分明,依法行政,按程序办事,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预防和杜绝群众越级上访事件的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3年1月3日,国土资源部令第17号公布了《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办法》,并根据2010年11月30日《国土资源部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进行了修正。 一、土地权属争议的概念 土地权属是指土地权利的归属,即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及他项权利。《办法》第二条规定,土地权属争议是指土地所有权或使用权归属争议,包括耕地、山地、草原、水域、矿山等所有权、使用权争议。权属争议发生的原因很多,主要是由于界址不清、土地权属紊乱、政策和体制的变更,以及其他历史遗留问题等造成的。 具体的说,土地权属争议是指两个以上单位或者个人同时对未经确权的同一地块各据理由主张权属,根据各方理由难以解决的土地权属矛盾。土地所有人及使用国有土地和集体土地的单位和个人,均可以成为权属争议的当事人。因涉及争议双方的利益,情况复杂,政策性强,因此,认真研究、掌握真实可靠的权属资料是调处解决土地纠纷的基础。调查处理土地权属争议,应当以法律、法规和土地管理规章为依据,从实际出发,尊重历史,面对现实。 二、土地权属争议的调查处理主体 《办法》第四条规定,县级以上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土地权属争议案件的调查和调解工作;对需要依法作出处理决定的,拟定处理意见,报同级人民政府作出处理决定。 《办法》第五条规定,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单位与单位之间发生的争议案件,由争议土地所在地的县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调查处理;也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由乡级人民政府受理和处理。 三、土地权属争议的调查处理程序 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按以下程序进行: 申请→审查受理→调查取证→依法调解→作出调查处理意见→结案。 1、申请 《办法》第九条规定,当事人发生土地权属争议,经协商不能解决的,可以依法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乡级人民政府提出处理申请。 申请调查处理土地权属争议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是申请人与争议的土地有直接利害关系;二是有明确的请求处理对象、具体的处理请求和事实根据; 申请调查处理土地权属争议的,应当提交书面申请书和有关证据材料,并按照被申请人数提交副本。 当事人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申请土地权属争议的调查处理。委托代理人申请的,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当写明委托事项和权限。 2、审查受理 一是对申请人提出的土地权属争议的申请,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照第十条规定进行审查,并在收到申请书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提出是否受理的意见。二是认为应当受理的,在决定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申请书副本发送被申请人。被申请人应当在接到申请书副本之日起30日内提交答辩书和有关证据材料。逾期不提交答辩书的,不影响案件的处理。三是认为不应当受理的,应当及时拟定不予受理建议书,报同级人民政府作出不予受理决定。四是当事人对不予受理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3、调查取证 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决定受理后,应当及时指定承办人,对当事人争议的事实情况进行调查。承办人在调查处理土地权属争议过程中,可以向有关单位或者个人调查取证。被调查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协助,并如实提供有关证明材料。 土地权属争议双方当事人对各自提出的事实和理由负有举证责任,应当及时向负责调查处理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提供有关证据材料。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在调查处理争议案件时,应当审查双方当事人提供的确定土地权属的凭证、文件等有关证据材料,对查证属实的,方可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 4、依法调解 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对受理的争议案件,应当在查清事实、分清权属关系的基础上先行调解,促使当事人以协商方式达成协议。调解达成协议的,应当制作调解书,载明争议调解的内容,经双方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由承办人署名并加盖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的印章后生效。生效的调解书具有法律效力,是土地登记的依据。 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调解书生效之日起15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调解书送达当事人,并同时报上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 5、提出调查处理意见 《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调解未达成协议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提出调查处理意见,报同级人民政府作出处理决定。 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土地权属争议之日起6个月内提出调查处理意见。因情况复杂,在规定时间内不能提出调查处理意见的,经该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 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调查处理意见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报同级人民政府,由人民政府下达处理决定。在报同级人民政府的同时,报上一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 6、结案 当事人对人民政府作出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在规定的时间内,当事人既不申请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处理决定即发生法律效力。生效的处理决定是土地登记的依据。 四、不作为争议案件受理的类型 《办法》第十四条规定,下列案件不作为争议案件受理: (一)土地侵权案件; (二)行政区域边界争议案件; (三)土地违法案件; (四)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争议案件; (五)其他不作为土地权属争议的案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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