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障碍辅助浏览工具条
通知公告: · 关于变更住宅用地拟出让清单的公告    · 闲置土地认定书 沈自然资铁西闲认字【2024】001号    · 闲置土地认定书 沈自然资和平闲认字[2024]01号   
通知公告 您的位置:首页>通知公告
沈阳市征收集体土地涉及房屋补偿办法
时间:2017-08-18 来源:征地拆迁事务中心 文字大小:   打印:打印
沈阳市征收集体土地涉及房屋补偿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我市征收集体土地涉及房屋补偿工作,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国土资源部《征收土地公告办法》、《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征收集体土地涉及房屋实施补偿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征收集体土地涉及房屋补偿(以下简称征收房屋补偿),是指依据法律规定程序和批准权限,征收集体土地时涉及地上房屋的,依法给予被征收人合理补偿的行为,是征地补偿安置工作的组成部分。征收房屋补偿方案可与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一并制定及公告。
第四条 征收房屋补偿,应当遵循“程序合法、补偿公平、结果公开”的原则,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 市规划国土部门负责对本市征收房屋补偿工作的实施进行监督管理。市发改、建委、城建、行政执法、农委、民政、房产、财政、工商、税务、公安、法院、信访等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协同做好相关工作。
第六条 征收房屋补偿工作实行属地负责制。区、县(市)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征收房屋补偿工作,区、县(市)房屋征收部门负责按区、县(市)人民政府要求,具体进行组织实施。县级相关委办局及被征收人房屋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应当配合做好征收房屋补偿工作。
第七条 区、县(市)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在区、县(市)人民政府依法获得征收集体土地批准文件,并由区、县(市)人民政府发布征收房屋补偿方案公告后,方可实施征收行为。区、县(市)房屋征收部门应当按照征收房屋补偿方案对被征收人依法进行补偿,被征收人应当在规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
 
第二章 征收管理
第八条 区、县(市)人民政府确定征收房屋范围后,应在征收范围内及政府信息网站上进行公布。自公布之日起,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征收范围内实施以下行为,限制期限不超过一年:
(一)新批宅基地和其他建设用地;
(二)新建、改建、扩建房屋;
(三)办理入户或分户;
(四)新批准工商营业执照、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或事业单位法人资格;
(五)改变房屋、土地用途;
(六)其他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
区、县(市)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将征收房屋的范围、暂停办理内容、期限等事项通知规划国土、房产、建委、城建、工商、税务、公安等有关部门。
第九条 区、县(市)房屋征收部门应当组织对征收范围内的房屋、人口等情况进行调查摸底登记,被征收人及相关部门应当配合。调查结果应当经相关权利人确认。
第十条 区、县(市)房屋征收部门负责拟定征收房屋补偿方案,具体内容包括:
(一)房屋的补偿方式;
(二)补偿金额的计算方法;
(三)安置房屋坐落、单价;
(四)价格补贴;
(五)签约期限;
(六)其他事项。
第十一条 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征收房屋补偿方案进行论证,在征收范围内及区、县(市)政府网站上予以公告,公告期限不得少于30日。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将征求意见情况、根据公众和被征收人意见修改后的方案,在征求意见期限结束后15日内及时予以公布。公布前,应将征收房屋补偿方案向市规划国土部门备案。
第十二条 区、县(市)房屋征收部门向区、县(市)人民政府提出征收房屋补偿方案公告申请,所需提交的材料包括:
(一)书面申请报告;
  (二)土地征收批准文件;
  (三)征收房屋补偿方案;
  (四)征收补偿资金证明;
  (五)征收项目范围内的房屋调查情况说明;
(六)具备可办理不动产权属证书条件的安置用房或具备基本生活设施、质量合格的周转用房证明。
第十三条 征收房屋补偿公告应当包括房屋征收部门、征收实施单位、土地征收批准文件、征收房屋范围、签约期限、搬迁期限、征收房屋补偿方案等有关内容。
  需要延长搬迁期限的,应当在搬迁期限届满前30日内向被征收人房屋所在地的区、县(市)人民政府提出申请。
第十四条 征收房屋补偿公告发布后,区、县(市)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在征收范围内公布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名单、选定办法、期限等相关事宜。
被征收人应当在征收房屋补偿公告发布之日起5日内,通过自行协商选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上述期限内协商不成的,由区、县(市)房屋征收部门3日内采取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投票决定,也可以采取摇号、抽签等方式随机确定。参与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不得少于3家,并应当邀请被征收人代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代表及公证机构参与监督和公证。评估机构确定后,区、县(市)房屋征收部门应当与评估机构签订委托评估协议。
第十五条 征收房屋补偿的评估时点,为征收房屋补偿方案公告之日。评估的技术规范,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征收房屋补偿方案经区、县(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区、县(市)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应当按照征收房屋补偿方案签订房屋补偿安置协议。房屋补偿安置协议应当载明补偿标准和金额及其支付期限、安置方式、安置用房地点和面积、安置用房交付期限、搬迁期限、过渡方式、过渡期限、搬家补助费和临时安置补助费、违约责任以及当事人认为需要订立的其他条款。
第十七条 被征收房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区、县(市)房屋征收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提出具体的征收房屋补偿方案,经区、县(市)人民政府同意后可以实施征收:
  (一)产权不清晰;
  (二)所有权人已故且无法确定继承人;
  (三)所有权人下落不明且无合法代理人;
(四)存在纠纷正在进行法律诉讼的。
具有上述情形的被征收房屋拆除前,区、县(市)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就被征收房屋的有关事项办理证据保全,并将相关补偿款项按规定予以留存。
第十八条 在征收房屋补偿的签约期限内,区、县(市)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达不成补偿安置协议的,由区、县(市)房屋征收部门申请区、县(市)政府进行裁决。对裁决不服的,当事人可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第十九条 被征收人不履行裁决,又不提起行政诉讼的,由作出裁决的区、县(市)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二十条 征收房屋补偿安置协议签订后,区、县(市)房屋征收部门应当收回被征收不动产的权属证书或批建手续;房屋被征收后,区、县(市)房屋征收部门应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向不动产权属登记机构申请办理不动产权属注销登记。
 
第三章 征收补偿
第二十一条 征收房屋补偿方式包括货币补偿、产权调换和迁建安置。需要迁建安置的,应由集体经济组织提出申请,由区、县(市)人民政府负责办理批建手续。
第二十二条 用于货币补偿的资金应当在征收房屋补偿方案公告前足额到位,并做到专户存储、专款专用。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在交付时应当符合国家质量安全标准和本市住宅交付使用许可要求,并做到产权清晰、无权利负担。
第二十三条 征收房屋补偿以宅基地使用证、房地产权证或者建房批准文件作为依据。征收房屋范围内未经登记的建筑,由区、县(市)人民政府组织相关部门进行认定。
第二十四条 住宅用房补偿应包含对被征收人搬家补助费、过渡期内的临时安置补助费、签约奖励费等。
第二十五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土地使用权入股、联营等形式与其他单位、个人共同举办的企业所有的非住宅用房,对房屋实行货币补偿。
第二十六条 对非住宅用房,还应当补偿下列费用:
(一)设备搬迁和安装费用;
(二)无法恢复使用的设备按照重置价结合成新结算的费用;
(三)停产、停业损失补偿。
第二十七条 给予停产停业损失补偿的非住宅用房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具有土地、房屋权属证明,或者经依法认定为合法建筑;
(二)具有有效的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
(三)具有征收房屋补偿方案公告发布前一年内的有效完税证明。
第二十八条 具体补偿安置标准,按照国家、省、市有关文件要求和区、县(市)政府制定的地上物补偿等有关政策文件规定执行。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九条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已有规定的,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第三十条 区、县(市)人民政府在征收房屋补偿工作中不履行本办法规定的职责,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市人民政府责令改正,通报批评;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有关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

《沈阳市征收集体土地涉及房屋补偿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公开向公众征求意见。发表意见宜简明扼要、突出重点,请不要发表与主题无关的言论,尽量不重复已陈述的意见或建议。请发表意见者介绍本人姓名和所在单位及联系方式,以方便沟通联系。
联系方式:
信函:沈阳市沈河区青年大街150号沈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局1208房间
友情链接:
主办:沈阳市自然资源局  技术支持单位:沈阳市大数据管理中心(沈阳市信息中心、沈阳市信用中心)
地址:沈阳市和平区南四经街149号 邮编:110003 辽ICP备13009550号-3  政务公开电话:024-83860427
网站标识码:2101000022 辽公网安备:21010202000493  网站地图  网站维护电话:024-23291388
建议使用Micosoft Internet Explore并以1366*768或更高分辨率浏览
投诉举报电话:838604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