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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局环境保护工作责任
时间:2017-11-01 来源:环境处 文字大小:   打印:打印
   
    根据沈阳市委、市政府印发的《沈阳市环境保护工作责任规定(试行)》,确定我局环境保护工作责任如下:
    一、负责统筹协调和组织编制城乡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矿产资源保护利用规划等,体现保护生态环境的总体原则,符合环境保护相关规定。参与编制生态功能区划和生态保护规划。
    二、组织保护和合理利用土地、矿产等自然资源。制定耕地保护红线划定方案;依据国家、省相关条例和制度,组织实施基本农田保护,监督占用耕地补偿制度执行情况;开展未利用土地开发、土地整理、土地复垦和耕地开发的监督工作。组织协调矿山地质环境保护,对采矿权人履行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三、在编制或修订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时,充分考虑被污染场地环境风险影响,合理规划土地用途,严格用地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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