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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通知公告: |
不动产登记对身份证明的要求
一、自然人 1.境内自然人:提交居民身份证;身份证遗失的,应提交临时居民身份证。未成年人提交居民身份证或者户口簿。 2.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自然人: 提交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身份证或者护照,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港澳居民居住证或者来往内地通行证。 3.台湾地区自然人:提交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湾居民居住证。 4.华侨: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和国外长期居留身份证件。 5.外籍自然人:提交外国人永久居留身份证,或者其国籍所在国护照。 二、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 1.境内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提交营业执照,或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者其他身份登记证明。 2.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的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提交经公证、转递的注册文件,或者其在境内设立分支机构或者代表机构的注册文件。 3.境外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提交经领事认证的注册文件,或者其在境内设立分支机构或者代表机构的注册文件。属于《取消外国公文书认证要求的公约》成员的,可提交注册文件的附 加证明书,中国声明不适用《取消外国公文书认证要求的公约》的除外。 三、代理人代为申请 申请人委托代理人申请不动产登记的,代理人应向不动产登记机构提交申请人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及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中应载明代理人的姓名、代理事项、 权限和期间,并由委托人及代理人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 四、监护人代为申请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申请不动产登记的,应当由其监护人代为申请。 监护人应向不动产登记机构提交申请人身份证明、证实监护关系的材料及监护人的身份证明,以及被监护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证实材料。处分被监护人不动产申请登记的,应由全部监护人共同申请,还应出具监护人为被监护人利益而处分不动产的书面保证。 监护关系材料包括户口簿、监护关系公证书、结婚证、出生医学证明、收养关系材料,或者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人民法院指定监护人的材料,或者遗嘱指定监护、协议确定监护、意定监护的材料。 被监护人民事行为能力的有关证实文件应是未成年人的身份证明或者人民法院确认民事行为能力的生效法律文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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