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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办理指南(新建商品房)
时间:2024-10-23 来源:自然资源局不动产登记中心 文字大小:   打印:打印

一、适用

购买国有建设用地上新建商品房,在该房屋已办理首次登记后,当事人可申请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新建商品房)。

二、申请材料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身份证明

3.商品房备案合同

4.税费缴纳凭证

5.夫妻共同共有的,还需提交结婚证。

申请人身份证明详见《不动产登记对身份证明的要求》

三、办理时限

即时办结

四、办理流程

五、收费标准

收费名称

收费标准

收费依据

  

  

  

不动产登记费

  

  

住宅类:每件80元;

非住宅类:每件550元(其中单独核发不动产权属证书或登记证明的车库、车位、储藏室登记收费每件80元);

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不动产登记收费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79号

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不动产登记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规[2016]2559号)

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减免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45号)

证书工本费

核发一本不动产权属证书的,不收取证书工本费;

向一个以上不动产权利人核发权属证书的,每增加一本证书加收证书工本费10元。

六、办理机构

沈阳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各区分中心

七、办理地点

各区不动产登记大厅

各区不动产登记大厅地址、公开电话、交通指引详见《市、区不动产登记大厅信息》

八、温馨提示

为保障您便捷快速办理,建议您按照指南要求准备好相关申请材料,如有问题可拨打不动产登记中心公开电话咨询。此项业务各区不动产登记大厅实行全城通办(辽中区除外),您可就近选择任意不动产登记大厅办理。如您有意见或投诉建议可拨打投诉电话024-22973051或通过沈阳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微信公众号(公共服务-服务评价投诉)进行投诉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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