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知公告: |
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办理指南
一、适用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辽宁省农业农村厅 辽宁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加强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要求,已经登记的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因下列情形导致权属发生转移的,当事人可申请转移登记: 1.依法继承房屋的; 2.因分户等原因分家析产的; 3.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出卖、互换、赠与房屋的; 4.因人民法院、仲裁机构的生效法律文书等导致权属发生转移的; 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申请材料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身份证明; 3.不动产权证书; 4.分家析产的,提交分家析产的协议或者材料。 5.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出卖、互换、赠与房屋的,提交相关协议书。 6.因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生效法律文书导致权属发生转移的,提交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生效法律文书。 7.依法继承的,提交继承的材料。 8.依法应纳税的,提交完税结果材料。 三、办理时限 3个工作日 四、办理流程 五、收费标准
六、办理机构 1.沈阳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办理和平区、沈河区、大东区、皇姑区、铁西区、浑南区、于洪区、沈北新区、苏家屯区、经济技术开发区的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 2.沈阳市不动产登记中心辽中分中心:办理辽中区的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 七、办理地点 1.市本级不动产登记大厅三楼 2.辽中区不动产登记大厅 ★各级不动产登记大厅地址、公开电话、交通指引详见《市、区不动产登记大厅信息》 八、温馨提示 为保障您便捷快速办理,建议您按照指南要求准备好相关申请材料,如有问题可拨打不动产登记中心公开电话咨询。如您有意见或投诉建议可拨打投诉电话024-22973051或通过沈阳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微信公众号(公共服务-服务评价投诉)进行投诉建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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