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知公告: |
测绘资质审批
事项:测绘资质审批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第二十七条
条件: 1、有《测绘资质分级标准》中规定数量的专业技术人员;
2、有《测绘资质分级标准》中规定相应的仪器设备和设施;
3、有健全的技术、质量保障体系和测绘成果及资料档案管理制度;
4、独立的法人单位,并有固定的住所或办公场所。
数量: 无限制
程序:
受理 由辽宁省测绘局测绘行业管理处负责受理。 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规定形式的,受理机关应当在收到申请材料后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单位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申请材料齐全、符合规定形式的,或者申请单位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其申请。 依法不予受理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审查 测绘资质审查机关应当对申请单位所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由测绘资质审查机关或其委托的下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 决定 对申请测绘资质的单位,测绘资质审查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查决定。20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测绘资质审查机关领导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单位。 申请单位符合法定条件的,测绘资质审查机关应当作出予以批准的书面决定,并于作出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申请单位颁发《测绘资质证书》。
测绘资质审查机关作出不予批准的决定,应当向申请单位说明理由。
听证:无 变更与延续 《测绘资质证书》有效期为5年,有效期满30日前,测绘单位应当向原发证机关提出延期申请,依照本规定办理测绘资质延期手续。 测绘单位自取得《测绘资质证书》之日起,一般1年后方可申请升级。新成立测绘单位初次申请测绘资质,一般不能申请甲级测绘资质。
测绘单位申请升级或变更业务范围的,依照本规定重新办理资质审查手续。
特别规定 :无 收费: 无 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
申请测绘资质的单位应当提交下列材料原件:
(一)《测绘资质申请表》;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者事业单位法人证书; (三)法定代表人的简历及任命或聘任文件; (四)专业技术人员的学历证书、测绘及相关专业技术岗位工作年限证明材料或者任职资格证书、身份证、任命或聘用文件、劳动合同和社会保险缴纳证明; (五)当年单位在职专业技术人员名册; (六)符合规定数量的仪器设备的证明材料; (七)测绘技术、质量保证体系和测绘成果及资料档案管理制度的证明文件; (八)单位住所或办公场所证明; (九)可以反映本单位技术水平的测绘成果证明材料(初次申请测绘资质可不提供); 主办单位及办公电话:辽宁省测绘局法规与行业管理处 024-23447457
单位地址及邮政编码:沈阳市和平区太原北街2号 11000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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