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知公告: |
市自然资源局关于废止有关文件的通知
市自然资源局关于废止有关文件的通知
各县(市)局、区(开发区)分局,局机关各处室、直属单位、各相关单位: 2018年,国务院办公厅下发《关于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试点的通知》(国办发〔2018〕33号),沈阳作为试点单位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改革工作,在改革工作中提出将原竣工验收阶段涉及的测量项目及房产测绘、地籍测绘进行整合,实行“多测合一”,即实行“一次委托、统一测绘、成果共享”。同时,制定并实施“多测合一”的管理办法,明确中介机构管理办法、测绘标准、办事流程和时限等。 根据上述文件,我局出台了有关“多测合一”相关文件,分别是《沈阳市工程建设项目“多测合一”操作规程(试行)》(沈自然资发〔2019〕149号)、《关于发布沈阳市“多测合一”名录库的通知》(沈自然资发〔2020〕31号)、《沈阳市工程建设项目多测合一改革工作实施方案》(沈自然资发〔2020〕143 号)、《市自然资源局关于进一步放开我市建设工程项目测绘市场的通知》(沈自然资发〔2020〕144 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多测合一”信用评价管理的通知》(沈自然资发〔2021〕8 号)。在上述文件中提及沈阳市“多测合一”改革需要建立名录库,入围名录库的单位可承接沈阳市“多测合一”测绘项目。 2021年9月9日,辽宁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我局“多测合一”设立名录库问题开展调查,并下达了垄断案件调查通知书,认定我局设立“多测合一”名录库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出台的“多测合一”上述文件未履行合法性审查和公平竞争审查,应予以废止。按照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的要求,我局高度重视,立即开展整改工作,经认真研究确认《沈阳市工程建设项目多测合一改革工作实施方案》(沈自然资发〔2020〕143 号)等5个文件(附件)未履行公平竞争审查,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经我局审议通过予以废止。 下一步,我局将认真组织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按照国家法律法规要求重新制定“多测合一”相关文件,经过合法性审查和公平竞争审查后,正式下发相关文件。
附件:1.《沈阳市工程建设项目多测合一改革工作实施方案》(沈自然资发〔2020〕143 号) 2.《市自然资源局关于进一步放开我市建设工程项目测绘市场的通知》(沈自然资发〔2020〕144 号) 3.《关于发布沈阳市“多测合一”名录库的通知》(沈自然资发〔2020〕31号) 4.《沈阳市工程建设项目“多测合一”操作规程(试行)》(沈自然资发〔2019〕149号) 5.《关于进一步加强“多测合一”信用评价管理的通知》(沈自然资发〔2021〕8 号)
沈阳市自然资源局 2021年9月27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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