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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财政局 沈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公布2024年沈阳市本级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目录清单的通知
时间:2024-05-07 来源:财务与资金运用处 文字大小:   打印:打印

各区、县(市)财政局、发改局,市直各部门、单位及直属机构:

为全面落实减税降费政策,依法规范涉企收费,降低企业制度性交易成本,健全涉企收费长效监管机制,全力落实好《省政府工作报告》重点工作任务、《沈阳市开展“解民忧、纾民困、暖民心”行动方案》,依据辽宁省财政厅公布的《辽宁省收费基金目录清单-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清单》和《辽宁省收费基金目录清单-政府性基金目录清单》,我们调整编制了《2024年沈阳市本级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清单》和《2024年沈阳市本级涉企政府性基金目录清单》,现予以公布。

本次所公布的目录清单实行动态管理。凡目录清单之外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项目,一律不得向企业征收。如遇国家和省相关政策调整,则按照国家和省现行有效文件规定执行,我们也将依据国家和省规定及时调整和完善目录清单。

  


附件:1.2024年沈阳市本级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清单

2.2024年沈阳市本级涉企政府性基金目录清单


附件1

  沈阳市自然资源局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清单

序号

主管部门

收费项目

收费标准

政策依据

立项
 级次

联系电话









  1


  
  
  
  
  
  
  

  
自然资源

1.耕地开垦费

土地管理法》第三十条:“非农业建设经批准占用耕地的,按照“占多少,垦多少”的原则,由占用耕地的单位负责开垦与所占用耕地的数量和质量相当的耕地;没有条件开垦或者开垦的耕地不符合要求的,应当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缴纳耕地开垦费,专款用于开垦新的耕地。”具体征收标准及要求按照辽政办〔2020〕15号文件(自2020年6月1日起实施)规定执行。

《土地管理法》,辽政发〔2000〕48号,辽政办〔2020〕15号。按财综〔2010〕57号,对中小学校“校舍安全工程”免收。按财税〔2014〕77号,对非营利性养老和医疗机构免征;对营利性养老和医疗机构减半征收。按公告〔2019〕76号,对用于提供社区养老、托育、家政服务的土地免征。

中央

23240767

2.土地复垦费(取消对农民建房用地的土地复垦费)

对因挖损、塌陷、占压等造成土地破坏,又没有条件复垦或复垦不符合要求的单位和个人征收,每平方米10元。

《土地管理法》,辽政发〔2000〕48号。按财综〔2010〕57号,对中小学校“校舍安全工程”免收。按财税〔2014〕77号,对非营利性养老和医疗机构免征;对营利性养老和医疗机构减半征收。按公告〔2019〕76号,对用于提供社区养老、托育、家政服务的土地免征。

中央

23217721

  2

自然资源

3.土地闲置费

除属于政府、政府有关部门的行为造成动工开发延迟的情形外,未动工开发满一年被认定为闲置土地的,按照土地出让或者划拔价款的百分之二十征缴土地闲置费。对已经办理审批手续的非农业建设占用耕地,自批准之日起1年以上未动工建设的单位和个人征收。5元/平方米。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土地管理法》,辽政发〔2000〕48号,按财税〔2014〕77号,对非营利性养老和医疗机构免征;对营利性养老和医疗机构减半征收,按公告〔2019〕76号,对用于提供社区养老、托育、家政服务的土地免征。按辽财税〔2021〕133号。2021年7月1日起,划转至税务部门征收。

中央

23210199

3

然资源

4.不动产登记收费

住宅类不动产登记收费80元/件,非住宅类不动产登记收费550元/件,向一个以上不动产权利人核发权属证书的,每增加一本证书加收工本费10元;对申请办理车库,车位,储藏室不动产登记,单独核发不动产权属证书或登记证明的,不动产登记费由原非住宅类不动产登记550元/件减按住宅类不动产登记80元/件收取。

财税〔2016〕79号,发改价格规〔2016〕2559
   号。按财税〔2014〕77号,对非营利性养老和
   医疗机构免征;对营利性养老和医疗机构减半
   征收。按财税〔2019〕45号规定,对申请办理变
   更登记,更正登记,森林、林木所有权及其占
   用的林地承包经营权或林地使用权,及相关抵
   押权,地役权不动产权利登记,耕地、草地、
   水域、滩涂等土地承包经营权或国有农用地使
   用权及相关抵押权、地役权不动产权利登记的
   免征,按公告〔2019〕76号,对用于提供社区
   养老,托育、家政服务的土地免征。按财税
   〔2019〕53号,对易地扶贫搬迁项目免征。

中央

22973046

  4

自然资源

5.草原植被恢复费

人工草地4元/平方米,天然草原6元/平方米;对在草原上修建直接为草原保护和畜牧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的单位和个人,以及按规定标准建设住宅使用的草原农牧民,不得征收。

财综〔2010〕29号,辽财非〔2010〕1138号,
   辽发改价格函〔2023〕4号,按辽财税〔2022〕
   269号,2023年1月1日起,划转至税务部门
   征收。

中央

83963646


附件2

  2024年沈阳市自然资源局涉企政府性基金目录清单

序号

      

收费标准

政策依据

立项

级次

咨询电话

1

城市基础设施
配套费

住宅:按实际建筑面积134元/平方米;公建:按实际建筑面积99元/平方米;工业:按实际建筑面积60元/平方米。

财综函〔2002〕3号,辽财综函〔2003〕133号,辽财非〔2010〕950号,沈建委发〔1999〕93号。按财综〔2010〕54号,对中小学校“校含安全工程”免征,按发改投资〔2014〕2091号,对医疗、养老、体育健身设施建设免征。按公告〔2019〕76号,对用于提供社  区养老、托育、家政服务的建设项目免征.按财税〔2019〕53号,对易地扶贫搬迁项目免征,按财政部税务总局住房城乡建设部公告2023年第70号,对保障性住房项目免收。

中央

22973161

2

森林植被恢复费

(一)郁闭度0.2以上的乔木林地(含采伐迹地、火烧迹地、经济林地),苗圃地,10元/平方米;灌木林地,疏林地、未成林造林地,6元/平方米;宜林地,3元/平方米;(二)国家和省级公益林林地,按照第(一)款规定征收标准2倍征收;(三)城市规划区的林地,按照第(一)、(二)款规定征收标准2倍征收;(四)城市规划区外的林地,按占用征收林地
   建设项目性质实行不同征收标准。

《森林法》,财综〔2002〕73号,财税〔2015〕122号,辽财综〔2003〕152号,辽财非〔2006〕913号,辽财非〔2016〕191号,按财综〔2010〕54号,对中小学校“校舍安全工程”免征,按辽财税〔2022〕269号,2023年1月1日起,划转至税务部门征收。

中央

839636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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