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知公告: |
关于转发辽宁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开展土地整治规划和未利用地开发利用规划编制工作的通知》的通知(沈规国土发【2011】124号)
各县(市)、区(开发区)分局:
现将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开展土地整治规划和未利用地开发利用规划编制工作的通知》(详见附件)转发给你们,并就落实土地整治规划和未利用地开发利用规划编制工作的有关要求通知如下,请一并贯彻落实:
一、加强组织领导。及时向当地政府汇报开展土地整治规划和未利用地开发利用规划编制工作的重要意义,在当地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加强组织领导,建立由政府负责,规划和国土资源局、发改局、财政局、农业局、建设局、环保局、水利局、林业局等部门参与的规划编制领导小组,建立议事协调机制,及时解决规划编制中的重大问题。
二、落实人员经费。立即设立规划编制组,落实参与规划编制的专业技术队伍。按照规划编制的程序抓紧实施规划编制工作。要立即形成工作方案,做好规划编制经费预算,协调财政部门落实规划编制经费。
三、加强协调配合。各县(市)、区(开发区)分局要在做好本级规划编制工作的同时,积极配合做好市级规划的编制工作,及时提供相关资料,配合做好调查分析、拟定方案、协调论证等工作。
四、按时完成规划编制任务。要在确保规划的科学性、可操作性前提下,按省厅要求,在2011年12月底前,全面完成规划编制各项工作。期间,要在每月3日前,以书面形式及时向市局报告工作进展情况和存在问题,提出建设性意见。
二〇一一年十月十八日
附件:关于开展土地整治规划和未利用地开发利用规划编制工作的通知(辽国土资发【2011】18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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