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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府办公厅转发《沈阳市历史建筑认定办法》
时间:2013-06-26 来源:名城处 文字大小:   打印:打印
    为了更好的保护沈阳历史文化名城,延续沈阳悠久的历史文脉,保护我市优秀的历史建筑,经市政府同意,市政府办公厅于6月6日转发了市规划国土局关于《沈阳市历史建筑认定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办法》明确了我市历史建筑的认定标准、分类标准和认定程序,明确了历史建筑认定的责任部门和工作内容,明确了历史建筑信息收集渠道等内容。
    《办法》所称历史建筑,是指具有一定历史意义和保护价值,未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也未登记为不可移动文物的建筑物和构筑物。
    《办法》规定,对我市建成50年以上,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历史建筑:(一)在建筑风格、工程技术、结构形式、建筑材料或施工工艺等方面具有艺术特色和科学研究价值;(二)能够反映沈阳城市历史风貌和地域文化特色;(三)与重大历史事件、著名历史人物或重要历史机构相关,具有重要纪念意义或教育意义;(四)著名建筑师代表作品;(五)在各产业发展史上具有代表性的建筑物、构筑物;(六)其他具有特殊历史意义的。
    《办法》中明确,根据历史建筑的历史、文化与艺术、科学技术的价值和建筑物保存完好程度分为三个类别:一类历史建筑,具有突出代表性,结构保存完好,外部装饰与内部空间保存较为完整;二类历史建筑,具有重要价值,建筑结构较为完好,外部装饰仍有一定遗存的;三类历史建筑,具有一般价值,在不削弱建筑物的保护价值,允许对建筑内部结构和装饰进行改变。
    《办法》作为沈阳市历史建筑保护的规范性文件,它的颁布,标志着我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上了一个新的台阶,名城保护法制体系进一步健全,我市历史建筑的认定将有法可依,有章可循,为进一步加强我市历史建筑保护奠定了基础。
    近期市政府将根据《办法》中规定的标准和程序,确定并公布我市第一批历史建筑名录并进行挂牌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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