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障碍辅助浏览工具条
通知公告: · 沈阳市自然资源局关于沈阳永业现代饮品有限公司采矿许可证纳...    · 沈阳市市级林长(副林长)及其责任区公示公告    · 沈阳市自然资源局关于市级已过期采矿权提出延续申请情况的公告   
历史文化名城保护 您的位置:首页>专题工作>历史文化名城保护
《沈阳方城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规划(修编)》批后公布
时间:2024-12-27 来源: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处 文字大小:   打印:打印


方城历史文化街区位于沈阳市沈河区,是《沈阳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确定的历史文化街区之一,20154月被辽宁省政府公布为省级历史文化街区。《沈阳方城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规划(修编)》于202412月获得沈阳市人民政府批复,现将规划主要内容公布如下:

一、总则

(一)规划背景

为深入落实历史文化保护传承新理念新要求、文物保护和国土空间规划建设实施制度建设,进一步加强街区价值的系统完整保护,适应当前街区地下遗址保护及文商旅融合发展新形势,助力5A级旅游景区建设,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编制本规划。

(二)适用范围

本规划是指导方城历史文化街区内各类遗产保护和建设管理的法定性文件,是方城历史文化街区范围内详细规划、建设方案编制的重要依据。

(三)街区范围

东至东顺城街、西至西顺城街、南至南顺城路、北至北顺城路,面积约166公顷。

(四)规划期限

规划基期为2023年,期限至2035年。

二、价值与特色

方城见证了沈阳城市的发展历程,是沈阳2300年建城史的始点,在中国城市发展史上占有重要地位。方城内文物及历史建筑风貌体现了汉满蒙藏等多元文化和建筑艺术融合的特征。方城是我国现存规制完整、布局独特的古代城池典范。

三、保护原则与目标

(一)规划原则

始终把保护放在第一位,坚持价值导向、应保尽保的原则,坚持合理利用、传承发展的原则,坚持实事求是、导控结合的原则。

(二)保护目标

系统完整保护方城历史文化街区,充分发挥方城历史文化街区价值,保护好、传承好、利用好街区内历史文化遗产,将街区保护传承工作融入沈阳城市建设和经济社会发展大局。

(三)保护内容与重点

重点保护体现“方形城池、井字街路、传统街巷”的街路和遗址遗迹,世界文化遗产、文物保护单位及登记不可移动文物、历史建筑、各时期城址及标志性建筑遗址。保护好非物质文化遗产、地名文化保护名录、商业老字号等历史文化资源。

四、保护区划

(一)区划范围

街区保护范围东至东顺城街西侧道路红线、西至西顺城街东侧道路红线、南至南顺城路北侧道路红线、北至北顺城路南侧道路红线,面积约166公顷,包括核心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

核心保护范围主要包括沈阳故宫和张学良旧居周边区域,以及沈阳路、中街路、正阳街、朝阳街等区域,面积约39.78公顷。

保护范围内,核心保护范围以外的区域为建设控制地带,面积约126.22公顷。建设控制地带划分为重点建设控制地带、一般建设控制地带。

(二)核心保护范围控制要求

核心保护范围内,不得进行新建、扩建活动,新建、扩建必要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除外。

核心保护范围内的历史建筑不得拆除,进行必要的维护和修缮应保持原有的高度、体量、外观形象及色彩等风貌。

核心保护范围内的院落、绿化等历史环境要素应严格保护,与历史风貌相冲突的环境要素应进行整治改造。

对现有道路和街巷进行改建时,应当保持或者恢复原有道路街道格局和景观特征。

(三)建设控制地带及控制要求

建设控制地带内应严格控制建筑的性质、高度、体量、色彩及形式,重点协调新旧建筑风貌。

新建、改建、扩建建(构)筑物的高度、体量不得破坏核心保护范围的空间环境;色彩、材料、形式应与核心保护范围风貌相协调。

新建、改建道路不得破坏历史文化街区的整体风貌特征。

(四)建筑高度控制

严格执行《沈阳市故宫、福陵和昭陵保护条例》中沈阳故宫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要求,各级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历史建筑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的控制要求。进一步加强街区内建筑高度整体控制,街区内新建、扩建建筑高度在不同区域内,分别不应超过9米、12米、15米、24米。街区保护范围外,临近历史街区的第一排建筑为街区风貌协调区,新建建筑应控制在50米以下。

五、总体格局保护

(一)“方形城池”格局保护

方形城池”由后金及清朝初期城墙城门瓮城及角楼遗址、钟鼓楼遗址共同构成。应加强遗址考古调查,原址保护发现的遗址,在历史位置设置遗迹标识,不改变东顺城街、西顺城街、南顺城路、北顺城路现状线型及走向。

(二)“井字街路”格局保护

井字街路”由正阳街、朝阳街、中街路、沈阳路共同组成。不改变现状线型及走向,不改变道路平面空间尺度。

(三)“传统街巷”格局保护

分为一类保护道路、二类保护道路和其他道路三类。一类保护道路共11条,不改变道路线位及走向。二类保护道路共47条,不改变道路走向、不再拓宽道路断面,逐步恢复历史名称。街区内其他道路原则上不再取消、拓宽。

六、建筑保护与整治

建筑保护包括文物、历史建筑、传统风貌建筑、其他建筑四类。文物有20处,包括世界文化遗产(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1处、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1处、省级7处、市级6处、不可移动文物5处,严格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文物保护工程管理办法》等文物保护法规文件中的保护要求,按照《保护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公约》《世界文化遗产保护管理办法》等法规文件,保护好明清皇宫(沈阳故官)世界文化遗产。

历史建筑有17处,按照《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等法规文件及历史建筑保护图则要求实施保护,已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或登记为不可移动文物的按照文物保护要求实施保护。

传统风貌建筑有4,参照历史建筑保护要求实施保护,结合实际认定为历史建筑。

其他建筑的更新改造和拆除,按照《关于进一步加强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保护工作的通知》(建办科[2021]2号)文件要求,充分听取社会公众意见。对不得不拆除的,应坚持先评估、后公示、再决策的程序,组织专家对拟拆除的建筑进行评估论证,广泛听取公众意见,并符合《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等相关规定。

七、遗址遗迹保护

保护街区内各个时期地下遗址及已消失的重要历史遗迹,重点保护不同时期沈阳城址、体现清朝前期城市地位和格局特征的建筑遗址、清朝及以前重要建筑遗址、清末及中华民国时期标志性建筑遗址。

街区内工程建设项目应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关于划定沈阳市文物考古勘探范围的通知》等法规文件要求,执行“先考古后建设”制度。考古发现价值突出的地下遗址应依法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应实施原址保护和展示。




附图1:文物古迹分布图


附图2:保护区划图


附图3:高度规划控制图


附图4:总体格局保护规划图



附图5:历史道路保护规划图




友情链接:
主办:沈阳市自然资源局  技术支持单位:沈阳市大数据管理中心(沈阳市信息中心、沈阳市信用中心)
地址:沈阳市和平区南四经街149号 邮编:110003 辽ICP备13009550号-3  政务公开电话:024-83860427
网站标识码:2101000022 辽公网安备:21010202000493  网站地图  网站维护电话:024-23291388
建议使用Micosoft Internet Explore并以1366*768或更高分辨率浏览
投诉举报电话:838604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