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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通知公告: |
关于转发省自然资源厅关于探索利用市场化方式推进矿山生态修复意见的通知
各县(市)局、区(开发区)分局: 现将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转发自然资源部关于探索利用市场化方式推进矿山生态修复意见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同时结合沈阳实际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认真贯彻执行。 一、划转治理职能 根据省厅《关于调整闭坑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牵头责任单位的函》和省林业和草原局《关于调整闭坑矿山生态治理工作牵头责任单位的通知》,闭坑矿山等地质环境恢复治理职责已由林草部门划转到自然资源部门,以后由自然资源部门统一管理矿山整治修复工作,相关要求已在市局《关于转发<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调整闭坑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牵头责任单位的函>的通知》明确。目前,有个别区(县)仍未完成职能划转,请相关区(县)马上向区(县)政府汇报,尽快与原职能单位对接,务必在省厅规定的三个月过渡期限内完成划转任务。过渡期间由各区分局行使矿山修复治理的全部职责。 二、明确责任主体 生产矿山生态修复治理责任主体是矿山企业,各区(县、市)自然资源部门负有督促矿山企业履行环境修复治理的义务。 历史遗留闭坑矿山、废弃矿山和政策性关闭矿山修复治理责任主体为当地人民政府,遵循属地管理原则,权责一致;自然资源部门为牵头责任单位。 三、依法使用资金 历史遗留闭坑矿山、废弃矿山和政策性关闭矿山修复治理资金为政府资金。各地区应严格按照财政资金的有关使用规定开展修复治理工作,遵循法定的程序,备齐必须的要件,做好档案管理。 四、合理安排项目 按照自然资源部和省厅的要求,矿山修复治理项目资金应优先用于辽河流域(包括辽河水系和浑、太河水系)河道两侧10公里范围内区域、“三区两线”省规划中49个矿山环境重点治理区、生态功能区、脱贫攻坚地区等,各地区申报时应按照上述原则科学合理安排项目。市局生态修复处下一步将指导各地区组织建立项目库,实行项目动态监管,为以后项目申报和资金筹集做好基础工作。 五、用好政策红利 为推动矿山修复治理工作,自然资源部出台了多项政策,如鼓励矿山土地综合修复利用、矿山修复后的国有建设用地实行差别化土地供应、矿山存量和历史遗留废弃建设用地修复为耕地后的增减挂钩、腾退置换政策及合理利用废弃矿山土石料等政策红利,体现“谁破坏、谁治理”“谁修复、谁受益”原则,各地区在研究使用这些政策的过程中,要结合各政策的使用条件、须履行的程序,从源头上实施把控,避免走弯路,确保各项政策符合法定要求。 附件:1.《关于转发自然资源部关于探索利用市场化方式推进矿山生态修复意见的通知》 2.《关于调整闭坑矿山生态治理工作牵头责任单位的通知》(辽林草办字 [2020] 7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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