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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自然资发〔2020〕025号《关于转发省自然资源厅<关于探索利用市场化方式推进矿山生态修复意见的通知>的通知》政策解读
时间:2020-08-10 来源:政策法规处 文字大小:   打印:打印


一、《通知》背景和依据

为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理念,解决矿山生态修复“历史欠账多、现实矛盾多、投入不足”(以下简称“两多一少”)等突出问题,按照党的十九大“构建政府为主导、企业为主体、社会组织和公众共同参与的环境治理体系”的要求, 自然资源部印发了《关于探索利用市场化方式推进矿山生态修复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坚持“谁破坏、谁治理”“谁修复、谁受益”原则,通过赋予有关政策,激励和吸引社会投资主体从事矿山生态修复。近日,省自然资源厅转发了该《意见》,我局结合工作实际,转发省厅通知。

二、《通知》主要内容

(一)划转治理职能

根据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调整闭坑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牵头责任单位的函》和省林业和草原局《关于调整闭坑矿山生态治理工作牵头责任单位的通知》,闭坑矿山等地质环境恢复治理职责已由林草部门划转到自然资源部门,以后由自然资源部门统一管理矿山整治修复工作。

(二)明确责任主体

生产矿山生态修复治理责任主体是矿山企业,各区(市、县)自然资源部门负有督促矿山企业履行环境修复治理的义务。历史遗留闭坑矿山、废弃矿山和政策性关闭矿山修复治理责任主体为当地人民政府;自然资源部门为牵头责任单位。

(三)依法使用资金

历史遗留闭坑矿山、废弃矿山和政策性关闭矿山修复治理资金为政府资金。各地区应严格按照财政资金的有关使用规定开展修复治理工作,遵循法定的程序,备齐必须的要件,做好档案管理。

(四)合理安排项目

按照自然资源部和省厅的要求,矿山修复治理项目资金应优先用于辽河流域(包括辽河水系和浑、太河水系)河道两侧10公里范围内区域、“三区两线”省规划中49个矿山环境重点治理区、生态功能区、脱贫攻坚地区等,各地区申报时应按照上述原则科学合理安排项目。

(五)用好政策红利

为推动矿山修复治理工作,自然资源部出台了多项政策,如鼓励矿山土地综合修复利用、矿山修复后的国有建设用地实行差别化土地供应、矿山存量和历史遗留废弃建设用地修复为耕地后的增减挂钩、腾退置换政策及合理利用废弃矿山土石料等政策红利,体现“谁破坏、谁治理”“谁修复、谁受益”原则,各地区在研究使用这些政策的过程中,要结合各政策的使用条件、须履行的程序,从源头上实施把控,避免走弯路,确保各项政策符合法定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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