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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通知公告: |
市自然资源局关于印发沈阳市林草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告知承诺 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
第一条 为进一步简政放权、优化营商环境,完善林草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管理制度,提高审批效率,依照《国务院关于在全国推开“证照分离”改革的通知》、《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以及《关于印发沈阳市全面推进“证照分离”改革 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实施方案的通知》(沈政办发〔2019〕32号)等相关规定,制定本方案。 第二条 本方案所称的告知承诺,是指申请机构提出许可证核发申请,自然资源局(林业和草原局)一次性告知其所需条件和要求以及相关材料,申请机构以书面形式承诺其符合法定条件和技术能力要求,由自然资源局(林业和草原局)作出许可证核发决定的方式。 第三条 本方案所称的林草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是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三十一条,由县级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核发的,除“林木良种,主要草种杂交种子及其亲本种子、常规原种种子,选育生产经营相结合单位,林草种子进出口业务的”以外的林草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县级(区级)自然资源局(林业和草原局)暂不能履行该项职能的,由市级自然资源局(林业和草原局)核发。 第四条 申请机构首次申请许可证核发、申请延续许可证有效期、许可证注明事项发生变更时,可以选择以告知承诺方式取得相应资质认定。 第五条 沈阳市自然资源局(林业和草原局)负责林草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告知承诺统一管理、组织实施、后续核查监督工作。 各县(区)自然资源局(林业和草原局)负责实施所辖区域内林草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告知承诺、后续核查监督工作。 第六条 对实行告知承诺的事项,自然资源局(林业和草原局)应当向申请机构告知下列内容: (一)事项所依据的主要法律、法规、规章的名称和相关条款; (二)申请机构应当具备的条件和技术能力要求; (三)需要提交的相关材料; (四)申请机构作出虚假承诺或者承诺内容严重不实的法律后果; (五)自然资源局(林业和草原局)认为应当告知的其他内容。 第七条 申请机构愿意作出承诺的,应当对下列内容作出承诺: (一)所填写的相关信息真实、准确; (二)已经知悉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告知的全部内容; (三)申请机构能够符合自然资源局(林业和草原局)告知的条件和技术能力要求,并按照规定接受后续核查; (四)申请机构能够提交自然资源局(林业和草原局)告知的相关材料; (五)愿意承担虚假承诺或者承诺内容严重不实所引发的相应法律责任; (六)所作承诺是申请机构的真实意思表示。 第八条 对实行告知承诺的事项,应当由自然资源局(林业和草原局)提供告知承诺书。告知承诺书(沈阳市林草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告知承诺书)文本式样(附件1)由省林业和草原局统一制定。 自然资源局(林业和草原局)应当在当地政务服务中心或者网站上公示告知承诺书,便于申请机构索取或者下载。 第九条 申请机构可以通过登录沈阳市政务服务网或者现场提交加盖申请机构公章的告知承诺书以及符合要求的相关申请材料,自然资源局(林业和草原局)应当当场作出受理、审批决定;告知承诺书和相关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自然资源局(林业和草原局)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机构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告知承诺书一式两份,由自然资源局(林业和草原局)和申请机构各自留档保存,鼓励申请机构主动公开告知承诺书。 第十条 申请机构按要求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自然资源局(林业和草原局)应当当场作出许可证核发决定,并向申请机构颁发林草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 第十一条 自然资源局(林业和草原局)作出许可证核发决定后,应当在3个月内组织相关人员按照《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和要求,对申请机构承诺内容是否属实进行现场核查,并作出相应核查判定;对于申请机构首次申请,应当及时进行现场核查。 现场核查人员应当在规定时限内出具现场核查结论,并对其承担的核查工作和核查结论的真实性、符合性负责,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第十二条 对于申请机构作出虚假承诺或者承诺内容严重不实的,由自然资源局(林业和草原局)依照《行政许可法》的相关规定撤销林草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或者相应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并予以公布。 被依法撤销林草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或者相应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的申请机构,其基于本次行政许可取得的利益不受保护,并承担因此引发的相应法律责任。 第十三条 对于申请机构作出虚假承诺或者承诺内容严重不实的,由自然资源局(林业和草原局)记入其信用档案,该申请机构不再适用告知承诺的许可证核发方式。 第十四条 以告知承诺方式取得许可证的申请机构发生违法违规行为的,依照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十五条 自然资源局(林业和草原局)工作人员在实施告知承诺工作中存在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理。 第十六条 申请机构不选择告知承诺方式的,自然资源局(林业和草原局)应当依照《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实施。 第十七条 本方案由沈阳市自然资源局(林业和草原局)解释。 第十八条 本方案自印发之日起开始施行。
附件1
沈阳市林草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 告知承诺书
本机构就申请审批的林草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事项,作出下列承诺: (一)所填写的相关信息真实、准确; (二)已经知悉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告知的全部内容; (三)本机构能够符合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告知的条件和技术能力要求,并按照规定接受后续核查; (四)本机构能够提交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告知的相关材料; (五)愿意承担虚假承诺、承诺内容严重不实所引发的相应法律责任; (六)所作承诺是本机构的真实意思表示。
法定代表人签字: (申请机构盖章) 年 月 日 (一式两份)
附件2 沈阳市林草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 告知承诺制告知内容
一、审批依据 本行政审批事项的依据为: 1.《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五章种子生产经营。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二十条规定:禁止在二十五度以上陡坡地开垦种植农作物。在二十五度以上陡坡地种植经济林的,应当科学选择树种,合理确定规模,采取水土保持措施,防止造成水土流失。 3.《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十七条规定: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占用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和挖塘养鱼。 4.《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25度以上的坡地应当用于植树、种草。25度以上的坡耕地应当按照当地人民政府制定的规划,逐步退耕,植树和种草。 5.《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 二、申请条件 申请机构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三十二条和《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的条件,且近2年内未因林草种子生产经营违法违规行为受到行政处罚(首次申请机构除外)。 三、应当提交的申请材料 根据审批依据和法定条件,申请机构应当根据申请类型提交相应材料: (一)首次许可证申请材料目录 1.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申请表。 2.营业执照或者法人证书复印件、身份证件复印件。 3.《林草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告知承诺书》。 (二)延续许可证申请材料目录 1.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延续申请表。 2.上一年的生产经营情况说明。 3.《林草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告知承诺书》。 (三)许可证变更申请材料目录 1.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变更申请表。 2.相应的变更项目证明材料。 3.《林草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告知承诺书》。 四、告知承诺的办理程序 申请机构选择告知承诺方式的,应向自然资源局(林业和草原局)提交签章后的告知承诺书原件(一式二份)及相关申请材料。 自然资源局(林业和草原局)应当按照《沈阳市林草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告知承诺实施方案(试行)》相关规定实施审批。 自然资源局(林业和草原局)将在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后3个月内,按照《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对申请机构的承诺内容是否属实进行现场核查。 五、监督和法律责任 对于申请机构作出虚假承诺或者承诺内容严重不实的,由自然资源局(林业和草原局)依照《行政许可法》的相关规定作出撤销许可决定,并予以公布。被依法撤销许可决定的申请机构,其基于本次行政许可取得的利益不受保护,并承担因此引发的相应法律责任。 以告知承诺方式取得许可证的申请机构发生其他违法违规行为,依照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予以处理。 六、诚信管理 申请机构作出虚假承诺、承诺内容严重不实的,由自然资源局(林业和草原局)记入其信用档案,该申请机构不再适用告知承诺的许可证核发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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