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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通知公告: |
沈自然资发〔2020〕033号《市自然资源局关于印发<沈阳市林草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告知承诺 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政策解读
一、《方案》背景和依据 为进一步简政放权、优化营商环境,完善林草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管理制度,提高审批效率,依照《国务院关于在全国推开“证照分离”改革的通知》、《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以及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沈阳市全面推进“证照分离”改革 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实施方案的通知》(沈政办发[2019]32号)等相关规定,制定本方案。 二、《方案》主要内容 包括告知承诺的定义、实施单位、变更、组织实施、告知内容、承诺事项、办理程序、补正要求以及需要承担的责任等。 (1)第三条 本方案所称的林草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是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三十一条,由县级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核发的,除“林木良种,主要草种杂交种子及其亲本种子、常规原种种子,选育生产经营相结合单位,林草种子进出口业务的”以外的林草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县级(区级)自然资源局(林业和草原局)暂不能履行该项职能的,由市级自然资源局(林业和草原局)核发。 解读:该审批事项为县区承办,因林草系统改革原因,县区暂时不能承办的,由市级代为办理。 (2)其余内容均按照《辽宁省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印发“证照分离”改革 试点工作相关实施办法和工作意见的通知》落实。
附件1:沈阳市自然资源局关于印发《沈阳市林草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告知承诺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 附件2:辽宁省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印发“证照分离”改革 试点工作相关实施办法和工作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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