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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自然资源局关于以“多规合一”为基础推进规划用地“多审合一、多证合一”改革工作的通知
时间:2020-08-21 来源:政策法规处 文字大小:   打印:打印


局机关各相关处室、直属事业单位,各县(市)局、区(开发区)分局:

根据省自然资源厅《转发自然资源部关于以“多规合一”为基础推进规划用地“多审合一、多证合一”改革的通知》(辽自然资办发〔2019〕105号)及《辽宁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合并办理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和规划选址工作的通知》(辽自然资规发〔2019〕2号),为落实“多审合一、多证合一”改革工作,推进政府职能转变,深化“放管服”改革和优化营商环境,规范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核发及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与供地手续合并办理工作,特通知如下:

一、适用范围

本文件适用于市级以下(含市级)建设项目预审与选址意见书的核发以及我市采取出让、划拨方式供应土地的建设项目用地规划许可证及供地手续的办理。本文发布前已单独办理的用地预审或选址意见书的项目,按本文要求核发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本文发布前已单独办理用地规划许可证或供地手续的项目,采取分别办理模式,使用新证书,单独办理相关审批事项;无需履行供地手续的项目,使用新证书,单独办理用地规划许可证。

省以上项目预审与选址初审意见,按照《转发自然资源部关于以“多规合一”为基础推进规划用地“多审合一、多证合一”改革的通知》(辽自然资办发〔2019〕105号)及《辽宁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合并办理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和规划选址工作的通知》(辽自然资规〔2019〕2号)的要求执行。

二、审批权限划分

市局负责重点区域内(不含省级以上开发区)市级以上(含市级)项目相关手续的办理。具体事项包括:项目生成联评联审阶段汇总相关意见上传至业务协同共享平台;核发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审核土地使用标准;组织现场踏勘、节地评价及选址等专家论证工作;核发用地规划许可证、划拨批复、出让批复、划拨决定书、出让合同;办理工程规划许可证等手续。

其他项目按辖区范围由各县(市)局、区(开发区)分局负责办理项目的相关手续。

跨县(市)、区的项目,由市局或指定分局办理建设项目的相关手续。

三、专家论证工作要求

(一)专家论证的组织

按照自然资源部、省政府及省自然资源厅的规定,需要组织踏勘论证、土地节地评价论证和选址可行性论证的项目,由市局相关业务处室或各县(市)局、区(开发区)分局组织专家进行论证。涉及多项论证的项目,各牵头部门应联合组织,合并开展,统一出具论证意见。

对论证报告进行单独评审的专家人数应为5人,合并评审专家的人数应为7-9人单数。专家论证费应由市局和各县(市)局、分局每年按照预计论证数量各自列入本单位财务预算。

(二)论证报告要求

耕地保护踏勘论证报告由建设单位组织编写,所需数据资料由各县(市)局、分局前期配合,报告需加盖建设单位公章。选址可行性论证报告,应当依法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编制,并加盖编制单位公章。

四、审批要件

(一)办理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要件

——用地单位提供

1.沈阳市工程建设项目立项用地规划许可阶段审批申请表原件1份(详见附件1);

2.项目建设依据(项目列入相关规划文件、列入相关产业政策文件等)复印件1份;

3.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申请报告,附踏勘论证报告、节地评价报告、选址可行性论证报告及专家论证意见原件1份;(模板见附件2);

4.项目用地边界拐点坐标表。(加盖用地单位公章)

5.市政管线类项目,若无专业管线定线地形图在有效期内的证明,需提供承诺书。

——部门间调阅

6.空间协调意见和“多规合一”评审确认意见。

——内部调阅

7.标注用地范围的建设基地实测1:500或1:1000定线地形图、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及土地利用现状图。

(二)合并办理用地规划许可证与划拨手续要件

——用地单位提供

1.沈阳市工程建设项目立项用地规划许可阶段审批申请表原件1份;

2.若未进行用地预审的,需建设项目符合土地使用标准情况说明。涉及节地评价论证的,需节地评价论证报告原件1份及专家评审论证意见复印件1份;

3.区政府(/土地储备服务中心)出具的征收补偿完毕及同意有偿/无偿划拨函原件1份;

4.若为公益性或非营利性项目,需行业主管部门出具证明文件原件1份;

5.定规划线、确认权属界线及用地范围的1:500或1:1000地形图原件1份;

——部门调阅

6.建设项目的批准、核准或备案文件复印件1份;

7.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及附件复印件1份;

——内部调阅

8.供地方案获批的文件或会议纪要复印件1份;

9.分局和不动产登记中心出具不动产登记工作联系单;(详见附件3)

10.若为新征地,提供省、市征地批复复印件各1份;

11.宗地图4份,坐标点电子版(若有新增建设用地,宗地图需注明批复文号及新增面积)。如为共用宗地,需分摊用地材料4份;

(三)合并办理用地规划许可证与出让手续要件

——用地单位提供

1.沈阳市工程建设项目立项用地规划许可阶段审批申请表原件1份;

2.历史市场成交地块:还需定规划线及确认权属线的1:500地形图原件1份;拆迁补偿完毕证明原件1份;地块交接确认书

——内部调阅

3.成交确认书原件1份;

4.供地方案获批的文件或会议纪要复印件1份;

5.若为新征地,提供省、市征地批复复印件各1份;

6.宗地图4份,坐标点电子版(若有新增建设用地,宗地图需注明批复文号及新增面积)。如为共用宗地,需分摊用地材料4份;

7.历史市场成交地块:还需分局和不动产登记中心出具不动产登记工作联系单;缴款完毕证明复印件1份;

五、其他相关工作要求

(一)办理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相关工作要求

1.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应依据“空间协调意见”、“多规合一”评审确认意见及“多规合一”生成平台确定的用地范围,按自然资源部制定的统一格式核发,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附件内容应包括:《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通知书(具体内容详见附件4)及附图。

2.相关部门自核发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之日起15日内,将《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正本及附件一并通过政府门户网站向社会公告,但依法应当保密的内容除外。

3.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试点的通知》(国办发〔2018〕33号),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已批准的建设用地不需用地预审的除外)在通过发改部门审批或核准后,且在审批、核准有效期内,可作为核发工程规划许可证的依据,超过审批、核准有效期不得作为依据。以此为依据核发工程规划许可证的,用地规划许可、划拨决定书后置至施工许可前核发。

(二)合并办理用地规划许可证及供地手续相关工作要求

1.划拨项目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允许建设范围,由各分局或不动产登记中心,结合用地单位申请、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中的拟建工程用地范围及周边权属情况、土地征收情况综合确定,并出具宗地图。用地范围内涉及新增建设用地的,宗地图需注明批复文号及新增面积。

2.申请办理划拨用地范围,与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范围不一致的,重新核发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

3.划拨项目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附件内容应包括:附图及规划设计条件。附图以宗地图为准,建设项目规划设计条件按《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通知书中规划条件部分内容生成(具体内容可参考附件5填写)。出让项目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附件为附图,附图以宗地图为准。(具体内容可参考附件6填写)

4.划拨/出让(租赁)批复、划拨决定书/出让(租赁)合同及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签发日期,均按局审批系统中主管局长签批日期确定。

  

附件:1.沈阳市工程建设项目立项用地规划许可阶段审批申请表。

  

附件1 沈阳市建设项目立项用地规划许可阶段审批申请表.doc

2.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申请报告格式。

附件2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申请报告格式.doc

3.不动产登记工作联系单。

附件3 不动产登记工作联系单.xls

4.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通知书格式。

附件4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通知书格式.doc

5.划拨项目《建设项目用地规划许可证》样式。

附件5 划拨用地规划许可证.jpg

6.出让项目《建设项目用地规划许可证》样式。

附件6 出让用地规划许可证.jpg


文件链接:沈自然资发〔2020〕099号市自然资源局关于以“多规...

文件链接:沈自然资发〔2020〕099号《市自然资源局关于以“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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