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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自然资源局关于印发市自然资源局关于进一步深化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清单制+告知承诺制”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时间:2020-09-08 来源:政策法规处 文字大小:   打印:打印

各县(市)局、区(开发区)分局,局机关各处室、直属单位:

现将《市自然资源局关于进一步深化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清单制+告知承诺制”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工作,认真贯彻落实。

沈阳市自然资源局

               2020年9月3日

市自然资源局关于进一步深化工程建设

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清单制+

告知承诺制”工作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推进我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全面提升政务服务能力,根据《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沈阳市进一步深化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清单制+告知承诺制”工作方案的通知》(沈政办发〔2020〕25号),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以市场主体需求为导向,继续深化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进一步优化再造审批流程,强化重点环节管控,创新审批服务方式,努力建设助力全市经济高质量发展。

二、实施范围

“清单制+告知承诺制”改革将在社会投资小型工业类项目、带方案出让土地项目、既有建筑改造工程项目3类流程先试先行,积累经验后推广实施。

三、工作任务

(一)牵头工作(共5项)

1.实行土地带方案出让(2020年9月底完成)

对规划条件明确、建设工程方案相对简单或采用标准化方案设计、对城市景观风貌影响较小的工业类项目或其他符合条件的项目,优先采用带方案出让的土地处置方式。依托空间协同平台,强化带方案出让相关功能,完善运行流程,制订实施细则。在土地出让前,以市、区县(市)两级政府为实施主体,完成规划设计方案审定及公示,明确基础设施配套建设要求等条件,一并作出土地出让条件。(牵头单位:详规处,配合单位:审批处、各县(市)局、区(开发区)分局)

2.带方案出让项目(2020年5月底完成)

划分为工程许可和联合验收2个阶段,从立项到施工许可审批时限控制在10个工作日内,竣工验收前的审批事项全部实行告知承诺制。用地规划许可与工程规划许可手续不再作为依申请办理事项,与土地出让成交合同一并发放。(牵头单位:审批处,配合单位:确权处、各县(市)局、区(开发区)分局)

3. 强化空间协同服务(2020年6月底完成)

在空间协同平台增设协同意见与评估评价报告、审批事项关联模块。在建设条件核实阶段,相关审批部门要在协同意见中明确所需编制的评估评价报告、需申报的审批事项、办理层级、告知承诺方式、可否运用区域评估成果等内容,形成项目申报事项清单,作为土地出让合同或划拨决定书附件,为后续审批提供依据。(牵头单位:详规处,配合单位:审批处、各县(市)局、区(开发区)分局)

4. 简化政府决策流程(2020年6月底完成)

建立市、区县(市)规委会决策负面清单制度。对不涉及国家安全、重大公共安全和对城市景观、风容风貌影响较小的建设项目,原则上取消规委会决策环节,直接开展规划设计方案联合审定。对确需决策的项目,各地区要及时召开规委会,杜绝打捆审批。(牵头单位:规划监督处)

5. 扩大“多测合一”范围。(2020年9月底完成)

    在规划条件核实测量、房产测绘、地籍测绘的基础上,将防空地下室建筑面积测量、绿地率及市政配套核实测量等整合为综合性联合测量,纳入工程建设项目联合审批平台办理,实行一次委托、统一测绘、成果共享。(牵头单位:测管处)

(二)配合工作(共11项)

6.实行清单制管理(2020年5月底完成)

配合市营商局科学划分项目类型,分类制定项目流程。凡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涉及的政务服务、技术审查事项,按照“应进必进”“应并必并”“应上尽上”原则,一律纳入清单管理、固化并联实施、依次进入空间协同和联合审批平台办理,实现清单外无事项、流程外无环节、平台外无审批。(牵头单位:详规处,配合单位:审批处、各县(市)局、区(开发区)分局)

7.推行告知承诺制(2020 年5月底完成)

    配合市营商局推行告知承诺的办理方式,依据风险分类实施,实行清单式管理。(牵头单位:审批处,配合单位:各县(市)局、区(开发区)分局)

8.社会投资小型工业类项目(2020年5月底完成)

    配合市营商局从立项到施工许可审批时限控制在10个工作日内,竣工验收前的审批事项全部实行告知承诺制。项目单位可并行办理立项、工程规划许可、施工许可等审批手续。(牵头单位:审批处,配合单位:各县(市)局、区(开发区)分局)

9.既有建筑改造工程(2020年5月底完成)

配合市城乡建设局从立项到施工许可时限控制在10个工作日内,竣工验收前的审批事项全部实行告知承诺制。(牵头单位:审批处,配合单位:各县(市)局、区(开发区)分局)

10.共享区域评估成果(2020年12月底)

配合市发改委开展共享区域评估成果工作。由各区、县(市)政府牵头,在开发园区、功能园区或产业园区围绕环境影响评价、节能评价、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地震安全评价、防洪影响评价、水土保持方案、压覆矿产资源评估、考古勘探等方面,开展区域评估。在土地出让或划拨前形成整体性、区域性评估成果,供入驻该区域的项目单位免费共享使用。审批部门以区域评估结果为依据,直接出具审批结论或实行审批豁免,开展事中事后监管,不再要求区域内项目单位进行单独项目评估。对区域评估结果无法满足项目评估评审要求的,评估评审主管部门要简化项目评估评审内容,形成清单并一次性告知。(牵头单位:地勘处,配合单位:矿产处、各县(市)局、区(开发区)分局)

11.管控技术审查环节(2020年6月底完成)

配合市营商局全面梳理和清理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涉及的评估、评审、论证等技术审查环节。对确需保留且暂不能转变管理方式的,形成技术审查清单,纳入平台统一管理。将分散的技术审查环节逐步并入联评联审、联合审图、多测合一等多部门协同联合环节,推动行政审批与技术审查相对分离。(牵头单位:测管处,配合单位:审批处、各县(市)局、区(开发区)分局)

12.优化联合验收(2020年5月底完成)

配合市城乡建设局建立牵头部门统一发起,专项验收实施部门“集中时段、信息共享、并行开展、成果汇聚”的联合验收模式。取消各类专项验收合格意见书,以“联合验收合格意见”为统一结论,汇聚各类验收成果,归集形成电子验收档案,实现信息共享和数据比对。进一步扩大联合验收范围,将房屋建筑工程增加供热、通信网络、有线电视等配套设施接入,将房地产开发项目教育、社区服务等公共用房移交,将园区道路、路灯、绿化、大门、围墙等设施纳入联合验收。联合验收结果直接推送至不动产登记系统,实现信息平台推送、业务一站办理。(牵头单位:测管处,配合单位:审批处、各县(市)局、区(开发区)分局)

13.推行全程网办(2020年9月底完成)

配合市营商局全面应用“身份认证”“电子签章”“电子证照”“电子档案”,建立“用户线上申报、部门并联审批、材料自动流转、证照电子生成、档案在线归集”的建设项目审批全程网办模式,全面提高审批效率。(牵头单位:审批处,配合单位:办公室、信息中心、各县(市)局、区(开发区)分局)

14.加强事中事后监管(2020年9月底完成)

配合市城乡建设局建立和完善以“双随机、一公开”为基础、重点监管为辅助的事中事后监管模式。(牵头单位:规划监督处)

15. 强化权力运行监督(2020年6月底完成)

配合市纪委监委依托工程建设项目联合审批系统,设置在线监管规则和风险提示,全面监控审批行为,主动跟踪项目进展,及时解决存在问题。对系统发现的部门私设门槛、吃拿卡要等问题,转由纪检监察部门处理。(牵头单位:审批处,配合单位:各县(市)局、区(开发区)分局)

16. 创新审批服务模式(2020年5月底完成)

配合市营商局通过线上线下融合式服务,建立健全审前见面会、审中协调会、审后总结会的工作机制,优化全程代办、综合受理、绿色通道等服务模式,实现对项目审批全生命周期管理和服务。(牵头单位:审批处,配合单位:各县(市)局、区(开发区)分局)

四、有关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

市自然资源局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定期召开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工作会议,系统部署和推进各项工作。对各责任处室工作任务进行督办,对进展缓慢的工作及时研究调度。

(二)强化工作落实

各责任部门对照工作任务进一步分解落实责任,明确时间进度节点,把每一项具体任务落实到人,确保事事有人抓,件件有着落。

(三)做好宣传培训

及时宣讲改革政策,将改革成果通过网络媒体向公众公布。定期举行业务培训活动,提高审批人员的业务能力。

附件:1.《市自然资源局实施“清单制+告知承诺制”工作任务分解表(牵头)》

      2.《市自然资源局实施“清单制+告知承诺制”工作任务分解表(配合)》

市自然资源局清单制+告知承诺制工作任务分解表.xlsx



文件链接:沈自然资发〔2020〕127号市自然资源局关于印发市自...

文件链接:沈自然资发〔2020〕127号《市自然资源局关于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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