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障碍辅助浏览工具条
通知公告: · 闲置土地认定书沈自然资沈北闲认字[2025]3号    · 关于2025年度沈阳市工程系列自然资源和林业行业高级专业技术...    · 沈阳市自然资源局关于市级登记权限过期采矿许可证矿山企业的公告   
部门文件 您的位置:首页>政务公开>法定主动公开内容>部门文件
市自然资源局关于印发自然资源违法行为查处工作暂行办法的通知
时间:2020-09-17 来源:政策法规处 文字大小:   打印:打印

各县(市)局、区(开发区)分局,局机关各处室,直属事业单位:

现将《自然资源违法行为查处工作暂行办法印发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做好贯彻落实。                  


自然资源违法行为查处工作暂行办法

【目的】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沈阳市自然资源违法行为查处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沈阳市自然资源局“三定”方案,制定本办法。

【范围】

第二条沈阳市自然资源局查处自然资源违法行为,适用本办法,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

【流程】

第三条  查处自然资源违法行为的基本流程:

(1)违法线索发现

(2)线索核查与违法行为制止

(3)立案

(4)调查取证

(5)案情分析与调查报告起草

(6)案件审理

(7)作出处理决定(行政处罚决定或者行政处理决定)

(8)执行

(9)结案

(10)立卷归档

【违法线索发现】

第四条  举报、巡查、卫片执法监督检查、上级交办、自然资源督察机构或其他部门移送、转办等违法线索发现后,需要执法机构统一登记造册,并由负责人签署查处意见。

【线索核查与违法行为制止】

第五条发现存在自然资源违法行为,执法人员应当采取措施予以制止,对于正在实施的违法行为,应当依法及时下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

立案

第六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应当予以立案:

(1)有明确的行为人;

(2)有违反自然资源管理法律法规的事实;

(3)依照自然资源管理法律法规应当追究法律责任;  (4)属于本级本部门管辖;

(5)违法行为没有超过追诉时效。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或者立案前违法状态已经消除的,可以不予立案。

核查后,符合立案条件的,应经市局分管执法工作的副局长同意,在法定期限内予以立案。    

调查取证

第七条 办案人员应当对违法事实进行调查,调查措施、证据收集、调查中止、调查终止应符合相关规定。

案情分析与调查报告起草

第八条  在调查取证的基础上,办案人员应当对收集的证据、案件事实进行认定,确定违法的性质和法律适用,研究提出处理建议,并起草调查报告。

案件审理

第九条  承办人员提交《自然资源违法案件调查报告》后,执法单位法规部门对案件调查报告和证据等相关材料进行法制审核,重大行政处罚案件需填写《重大行政处罚案件法制审查表》,执法单位负责法规的领导签署意见。

【法制审核】

第十条 法制审核的主要内容:

(1)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违法主体是否认定准确;

(3)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合法、确实、充分;

(4)定性是否准确,理由是否充分;

(5)适用法律是否正确;

(6)程序是否合法;

(7)拟定的处理建议是否适当,行政处罚是否符合自由裁量权标准;

(8)其他需要审理的内容和事项。

法制审核意见:

(1)违法主体资格认定准确、事实清楚、证据合法确实充分、定性准确、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处理建议适当,同意处理建议。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提出明确的修改、纠正意见,要求办案人员重新调查或者补充调查:

①不符合立案条件的;

②违法主体认定不准确的;

③案件事实不清楚,证据不确实充分的;

④定性不准确,理由不充分的;

⑤适用法律法规不正确的;

⑥程序不合法的;

⑦处理建议不适当、行政处罚不符合自由裁量权标准的。

承办人员应当按照审核意见进行修改、纠正,并重新提请审核。 

【处理决定】

第十一条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集体讨论由执法单位负责人主持,市局分管执法的副局长、市局机关(政策法规处、自然资源调查监测处、自然资源确权登记处、国土空间规划处、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处、地质勘查管理处、矿产资源管理处、森林和草原资源管理处、耕地保护监督处、国土空间生态修复处)、案件所在地分局、执法单位法律顾问等参加,召集人为执法单位,形成会议记录,参会人员在会议记录上签字。

按照集体讨论的决定,执法单位依法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填报《违法案件处理决定呈报表》后,方可用印。

【听证会】

第十二条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当事人依据相关规定申请听证的,由市自然资源局政策法规处组织召开听证会。

【执行、结案、立卷归档】

第十三条执行、结案、立卷归档等要求依据《自然资源违法行为查处工作流程》执行。

备案审查

第十四条 案件结案后,重大行政处罚须报政策法规处进行备案。政策法规处按照备案审查的相关程序,向市司法局进行备案。

公布

第十五条《关于建立国土资源案件集体审议制度的通知》(沈规国土发〔2005〕62号)废止。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文件链接:沈自然资发〔2020〕130号市自然资源局关于印发自然...

文件链接:沈自然资发〔2020〕130号《市自然资源局关于印发<...

友情链接:
主办:沈阳市自然资源局  技术支持单位:沈阳市大数据管理中心(沈阳市信息中心、沈阳市信用中心)
地址:沈阳市和平区南四经街149号 邮编:110003 辽ICP备13009550号-3  政务公开电话:024-83860427
网站维护电话:024-23291388   网站标识码:2101000022 辽公网安备:21010202000493  网站地图
建议使用Micosoft Internet Explore并以1366*768或更高分辨率浏览
投诉举报电话:838604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