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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通知公告: |
市自然资源局关于印发自然资源违法行为查处工作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局、区(开发区)分局,局机关各处室,直属事业单位: 现将《自然资源违法行为查处工作暂行办法》印发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做好贯彻落实。 自然资源违法行为查处工作暂行办法
【目的】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沈阳市自然资源违法行为查处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沈阳市自然资源局“三定”方案,制定本办法。 【范围】 第二条 沈阳市自然资源局查处自然资源违法行为,适用本办法,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 【流程】 第三条 查处自然资源违法行为的基本流程: (1)违法线索发现 (2)线索核查与违法行为制止 (3)立案 (4)调查取证 (5)案情分析与调查报告起草 (6)案件审理 (7)作出处理决定(行政处罚决定或者行政处理决定) (8)执行 (9)结案 (10)立卷归档 【违法线索发现】 第四条 举报、巡查、卫片执法监督检查、上级交办、自然资源督察机构或其他部门移送、转办等违法线索发现后,需要执法机构统一登记造册,并由负责人签署查处意见。 【线索核查与违法行为制止】 第五条 发现存在自然资源违法行为,执法人员应当采取措施予以制止,对于正在实施的违法行为,应当依法及时下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 【立案】 第六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应当予以立案: (1)有明确的行为人; (2)有违反自然资源管理法律法规的事实; (3)依照自然资源管理法律法规应当追究法律责任; (4)属于本级本部门管辖; (5)违法行为没有超过追诉时效。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或者立案前违法状态已经消除的,可以不予立案。 核查后,符合立案条件的,应经市局分管执法工作的副局长同意,在法定期限内予以立案。 【调查取证】 第七条 办案人员应当对违法事实进行调查,调查措施、证据收集、调查中止、调查终止应符合相关规定。 【案情分析与调查报告起草】 第八条 在调查取证的基础上,办案人员应当对收集的证据、案件事实进行认定,确定违法的性质和法律适用,研究提出处理建议,并起草调查报告。 【案件审理】 第九条 承办人员提交《自然资源违法案件调查报告》后,执法单位法规部门对案件调查报告和证据等相关材料进行法制审核,重大行政处罚案件需填写《重大行政处罚案件法制审查表》,执法单位负责法规的领导签署意见。 【法制审核】 第十条 法制审核的主要内容: (1)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违法主体是否认定准确; (3)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合法、确实、充分; (4)定性是否准确,理由是否充分; (5)适用法律是否正确; (6)程序是否合法; (7)拟定的处理建议是否适当,行政处罚是否符合自由裁量权标准; (8)其他需要审理的内容和事项。 法制审核意见: (1)违法主体资格认定准确、事实清楚、证据合法确实充分、定性准确、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处理建议适当,同意处理建议。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提出明确的修改、纠正意见,要求办案人员重新调查或者补充调查: ①不符合立案条件的; ②违法主体认定不准确的; ③案件事实不清楚,证据不确实充分的; ④定性不准确,理由不充分的; ⑤适用法律法规不正确的; ⑥程序不合法的; ⑦处理建议不适当、行政处罚不符合自由裁量权标准的。 承办人员应当按照审核意见进行修改、纠正,并重新提请审核。 【处理决定】 第十一条 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集体讨论由执法单位负责人主持,市局分管执法的副局长、市局机关(政策法规处、自然资源调查监测处、自然资源确权登记处、国土空间规划处、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处、地质勘查管理处、矿产资源管理处、森林和草原资源管理处、耕地保护监督处、国土空间生态修复处)、案件所在地分局、执法单位法律顾问等参加,召集人为执法单位,形成会议记录,参会人员在会议记录上签字。 按照集体讨论的决定,执法单位依法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填报《违法案件处理决定呈报表》后,方可用印。 【听证会】 第十二条 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当事人依据相关规定申请听证的,由市自然资源局政策法规处组织召开听证会。 【执行、结案、立卷归档】 第十三条 执行、结案、立卷归档等要求依据《自然资源违法行为查处工作流程》执行。 【备案审查】 第十四条 案件结案后,重大行政处罚须报政策法规处进行备案。政策法规处按照备案审查的相关程序,向市司法局进行备案。 【公布】 第十五条 《关于建立国土资源案件集体审议制度的通知》(沈规国土发〔2005〕62号)废止。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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