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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自然资源局关于进一步放开我市建设工程项目测绘市场的通知
时间:2020-12-16 来源:政策法规处 文字大小:   打印:打印

各区(开发区)分局、局机关各处室、直属单位:

按照《市自然资源局关于放开我市建设工程项目测绘市场的通知》(沈自然资发〔2019〕79号)要求,放开我市建设工程项目测绘市场。其中,明确了市场的准入条件并建立市场名录库,可以从事我市工程项目测绘相关作业。为贯彻落实深化“放管服”改革有关要求,全面优化营商环境,更好的营造公平、竞争、有序的测绘市场环境,决定在现有基础上进一步放开我市建设工程项目测绘市场,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标

    通过放开我市建设工程项目测绘市场,让更多的市场主体参与其中,推动测绘单位之间公平竞争、释放活力。通过强化测绘市场监管,营造出良好的测绘市场秩序,促进测绘成果质量提升和行业健康发展,更好地服务于我市经济建设。

    二、测绘市场准入

测绘单位拟进入我市测绘市场的,可向测绘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测绘单位资质条件及要求,按照国家《测绘资质管理规定》等相关规定,不再额外增加市场名录库准入条件。经测绘主管部门审核批准的,可入驻我市测绘市场名录库,承接相关建设工程项目测绘工作,对于测绘单位所属从业技术人员、法人、股东等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或存在被禁入我市测绘市场情况的,该测绘单位不予批准进入我市测绘市场名录库。

三、加强测绘市场监管

本着“宽进严出”的原则,凡符合条件的测绘中介机构经审核合格后均可进入名录库,从事相关测绘业务,测绘单位在从事测绘作业时,需要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测绘资质管理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如有违反,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追究测绘单位责任。

我局设置专门的核查机构,对测绘成果进行检查并评分,质量评分与测绘中介机构的信用挂钩,测绘机构名录库采用信用体系评价模式管理,我局对测绘中介机构进行信用综合评价,主要包括对中介机构进行考核评价和对测绘成果进行质量评定,评价结果作为测绘中介机构信用的依据。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根据测绘服务机构和从业人员的信用等级,实施差异化监督管理,对信用等级较低的测绘中介机构及从业人员重点检查。

四、其他相关说明

本通知发布之日起,《市自然资源局关于放开我市建设工程项目测绘市场的通知》(沈自然资发〔2019〕79号)同时废止,不在作为行政管理活动的依据。



文件链接:沈自然资发〔2020〕144号《市自然资源局关于进一步...

文件链接:沈自然资发〔2020〕144号市自然资源局关于进一步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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