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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通知公告: |
市自然资源局关于印发沈阳市自然资源局2021年矿山综合整治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
各县(市)局、各区(开发区)分局,局机关各处室、直属单位: 经局研究决定,现将《沈阳市自然资源局2021年矿山综合整治专项行动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并按要求将有关台账、情况报告等及时上报。 沈阳市自然资源局 2021年4月16日 (此件公开发布) 沈阳市自然资源局2021年矿山综合整治专项行动方案
为认真履行我市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矿产资源管理职责,认真汲取一些地方发生非法违法采矿的深刻教训,切实加强资源监管,确保国家矿产资源安全及依法开发利用,根据2021年市自然资源局工作总体部署,特制定矿山综合整治专项行动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持之以恒落实新发展理念,强化矿产资源国家所有意识,认真履行我市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矿产资源管理职责,以打击非法开采矿产资源专项斗争为重点,开展矿山综合治理专项行动,切实加强资源监管,确保矿产资源安全和依法合理开发利用,维护我市矿产资源管理形势稳定,促进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秩序持续好转。 二、工作目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全面贯彻落实《中共辽宁省委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入贯彻落实新发展理念全面实施非煤矿山综合治理的意见》(辽委发〔2018〕49 号),结合自然资源审计问题整改,集中时间、集中精力开展打击非法开采矿产资源专项行动,使无证开采、以探代采等非法违法行为得到有效遏制,越界开采、不按开发利用方案开采等违法行为得到全面清理,相关违法案件得到及时查处。进一步明确监管职责,健全监管制度,落实监管责任,强化部门协同配合,使矿产开发秩序明显改善,资源保障能力显著提高。 三、整治重点内容 (一)有效采矿权(至2020年12月31日前采矿权在有效期的所有矿山) 1.是否存在越界开采。矿山露天开采部分,其矿区开采边坡上边界有无超出矿区范围,开采面底部有无低于矿区下限高程;矿山地下开采部分,其开采矿产资源的范围、开采井巷工程设施分布范围有无超越矿区范围。 2.是否存在超采。一是矿泉水企业,特别是经批准降低了生产规模的矿泉水企业,是否安装了监管水表,是否存在超采情况;二是2020年度储量评审中发现的5起露天矿山疑似超采情况是否进行了依法查处。 3.是否存在违反开发利用方案开采。特别是未按照开发利用方案确定的台阶坡面角度作业,开采工作面几乎为直立高陡边坡,没有阶梯开采,存在严重安全隐患的露天矿山。 4.是否履行了矿山地质环境治理义务。《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是否通过评审,是否按要求进行了公示、公告;是否完成年度治理任务并通过验收,取得《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验收合格证》;是否按规定提取、使用、管理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基金。 5.公示的开采信息是否真实。采矿权人在“全国矿业权人勘查开采信息公示系统”中填报的采矿权基本信息、采矿权人履行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义务信息、矿产资源合理开发利用指标、储量动用情况等是否真实。 (二)到期采矿权(因产业政策、生态环境、安全生产等原因暂不予延续的) 1.生产系统是否仍在运行。各类供电、供水、通风、提升、运输等生产设施设备是否仍在运行,办公、生活区域是否仍处正常状态。 2.是否存在采矿行为。采矿权到期之日起,是否存在开采矿产资源的行为。 3.是否履行了矿山地质环境治理义务。采矿权人是否完成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义务,是否违规返还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 (三)关闭矿山(2016年1月1日以来因政策性核减、安全生产、生态环保、去产能等公告关闭的所有矿山以及历史遗留的无主矿山) 1.是否关闭到位。各类供电、供水、通风、提升、运输等生产设施设备是否拆除到位。 2.是否存在非法采矿情况。是否存在擅自打开封闭等非法盗采行为。 3. 是否履行了矿山地质环境治理义务。政策性关闭矿山治理责任主体是否明确,治理责任主体是否完成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义务,是否违规返还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 (四)非法开采点 1.通过现场巡查、卫片遥感监测、群众信访举报等渠道发现的矿产资源非法盗采点。 2.是否存在以探代采、无证开采等违法行为。 四、具体工作安排及时限要求 (一)进行工作部署(4月30前完成) 市、区县(市)两级自然资源部门制定行动方案,召开两级专题会议,完成工作部署。4月30日前完成。 (二)建立矿山清单(5月15日前完成) 以区县(市)为单位,按照有效采矿权、到期采矿权、关闭矿山、非法开采点建立矿山综合整治清单(附件1),并与省掌握我市矿业权清单及矿山生态治理清单相一致。5月15日前各区县(市)上报清单。 (三)设立举报电话(5月15日前完成公示) 以各县(市)局、各区(开发区)分局为单位,设立并公布举报电话,接受群众举报。要严格工作纪律,对举报人相关情况实行严格的保密措施,一旦发生泄漏事件,将上报纪检监察部门,严肃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各县(市)局、各区(开发区)分局将举报电话设立和公布情况于5月15日报市局。 (四)逐矿全程建档(行动全过程) 要在去年露天矿山综合治理“一矿一策”台账的基础上,拓展范围和内容,建立有效采矿权现场检查台账、到期采矿权现场检查台账、关闭矿业权现场检查台账和非法开采点现场检查台账。进而实行一矿一台账、一矿一图库,检查结果数据全部在矿产资源管理系统及“两个体系”平台体现并归档。“按方案要求建档、按建档项目检查、按检查结果填写、按治理内容完善”,做到有情况、有数据、有图片、有处理意见,进而把建档工作贯穿在专项行动的全过程。 (五)企业自查自纠(6月30日前完成) 1.对以探代采、采矿权过期开采、无证开采等违法行为要立即停止,并向区县(市)自然资源局(分局)报告。 2.对自查中存在超层越界等违法违规行为的,应立即撤 出超层越界开采的区域,核实超层越界采出的矿产量,及时向区县(市)自然资源局(分局)提交自查报告,附具开采 作业规程、生产与销售台账、最新实测的采掘工程平面图、井上井下工程平面图和前3年的年度储量动态检测报告及其附件。 3.对存在非法开采行为,但已主动上报并纠正的矿山企业,可从轻予以处罚,记录在案;自查不存在非法开采行为的,应作出不存在非法开采的书面承诺,并由各区县(市)自然资源局(分局)对照疑似点位进行核查。企业自查自纠到6月30日结束。 (六)区县(市)全面检查(9月30前完成) 1.有效采矿权的检查由各县(市)自然资源局和各区分局组织检查人员或委托技术队伍进行逐矿检查,签字确认。检查的重点是:露天矿山对照2020年自然资源审计疑似越界开采卫片及相关数据进行检查,判定矿界外的图斑是否为越界开采;对2020年度储量评审中发现的5起露天矿山疑似超采情况是否进行了依法查处;露天矿(台阶坡面)是否严格按照开发利用方案进行作业开采;矿泉水企业通过查验水表是否存在超采情况;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是否通过评审,是否按要求进行了公示、公告;是否完成年度治理任务并完成验收,取得《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验收合格证》;是否按规定提取、使用、管理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基金;公示的开采信息是否真实。 2.到期采矿权、关闭矿山由各县(市)局、区(开发区)分局指导乡镇逐矿巡查,判定矿山(点)设施设备运行情况、非法开采情况。由各区县(市)局、区(开发区)分局负责逐矿检查到期采矿权和关闭矿山是否履行了矿山地质环境治理义务,是否违规返还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 3.非法开采点由各县(市)局、区(开发区)分局指导乡镇逐个核查。 区县(市)检查实行“实名制”。按“谁检查谁签字,谁验收谁签字,谁签字谁负责”的原则,对检查、整治、验收全流程责任落实到人,在检查档案中签字确认。区县全面检查于2021年9月30前结束,填写相关检查数据和情况,将一矿一档案(图)同时报送市局。 (六)市局抽查(11月30前完成) 市局组成由矿产处、修复处、执法监督处、执法支队及矿产专家(勘测院)组成的工作小组,按不低于应检查矿山(点)数的20%随机抽查,于2021年11月30日前完成。 (七)整改查处(12月31日前完成) 对检查、抽查发现的问题,该整改的要抓紧整改,该查处的要抓紧查处。对不符合开发利用方案开采、公示的开采信息不真实、没有履行矿山地质环境治理义务的生产矿山要限期整改;对越界开采、无证开采等违法行为,要移交有关部门立案查处。对存在违法违规行为,企业不上报、不纠正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从严从重处理。 (八)做好总结(12月31日前完成) 各县(市)局、各区(开发区)分局于2021年12月31日前报矿山综合治理专项行动总结。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抓好工作落实 市局成立打击非法开采矿产资源专项行动工作领导小 组,组长由曾庆元、赵辉担任;副组长由曲长令、杨世利、魏英健担任;小组成员包括机关纪委、矿产资源管理处、执法监督处、国土空间生态修复处、市自然资源保护行政执法支队负责人。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矿产资源管理处,主任由魏英健兼任。成员单位主要任务分工如下。 矿产资源管理处:负责专项行动的统筹协调工作;负责核定区县(市)有效采矿权、到期采矿权清单;负责汇总区县(市)举报电话设置、区县(市)接收举报及处里情况;负责召集相关处室单位对区县(市)汇总报送的一矿一台账(图)进行审核;负责审核区县(市)汇总报送的一矿一台账(图)中违反开发利用方案开采、公示的开采信息情况;负责市局专项行动抽查工作小组的召集工作。 国土空间生态修复处:负责核定区县(市)关闭矿山清单;负责审核区县(市)汇总报送的一矿一台账(图)中履行矿山地质环境治理义务情况。 市自然资源保护行政执法支队:负责审核区县(市)汇总报送的一矿一台账(图)中越界开采、以探代采、无证开采等违法开采情况,组织指导区县(市)开展案件查处、移送等相关工作。 执法监督处:对整个2021年市自然资源局矿山综合治理执法及案件查处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二)坚持依法履职、依法查处 一是坚持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全面落实矿 产资源执法监督责任制。二是坚持依法行政,确保整治非法 开采矿产资源的每一个环节,包括检查、发现、制止、立案 查处和转送移交都符合法律规定,既要严格执法、履职到位, 又要符合法定程序和法定要求,经得起法律和时间的考验。 三是逐矿全程建档,实行对账销号制,落实责任人,限期办结检查中发现的违法问题。通过音像影像、文字记录、文书送达、现场取证等方式,对专项整治的每一个环节都留取资料,妥善保管检查发现的证据材料,全程归档,有据可查。 (三)严格矿业权准入管理 按照《中共辽宁省委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入贯彻落实新发展理念全面实施非煤矿山综合治理的意见》(辽委发〔2018〕49 号)规定,对存在以建代采、超层越界开采、超能力开采等违法行为,查处不到位、整改不到位或拒不整改的,由当地政府依法实施关闭。对违反开发利用方案开采、未履行了矿山地质环境治理义务、公示的开采信息不准确不真实,应立即整改,整改不到位的不予办理矿业权延续。 (四)定期调度,通报进展情况 专项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定期召开工作调度会、推进会。要定期以市自然资源局名义向各区县(市)政府通报相关情况,对在矿山综合治理专项行动,特别是在打击非法开采专项斗争中动作迟缓、查处不力的区县(市)提出限期整改要求。 (五)及时总结经验,建立长效机制 要把这次专项行动中形成的好经验好做法及时总结提 炼,固化为相关规章制度和工作机制,定期开展检查、督查和抽查等行动,规范日常监管,全面加快我市矿产资源管理工作法制化进程。
附件:1.区县矿山综合整治清单 2.有效采矿权现场检查台账 3.到期采矿权现场检查台账 4.关闭矿业权现场检查台账 5.非法开采点现场检查台账
附件1 区县(市)矿山综合整治清单 (按照有效采矿权、过期采矿权、关闭矿山、非法采矿点分别上报清单)
区县(市)矿山综合治理举报电话:
附件2 有效采矿权现场检查台账
附件3 到期矿山现场检查台账
附件4 关闭矿山现场检查台账
附件5
非法开采点现场检查台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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