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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通知公告: |
关于印发“拿地即开工”并联审批工作流程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深化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优化营商环境,按照市政府工作部署,现将《“拿地即开工”并联审批工作流程》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沈阳市自然资源局 沈阳市营商环境建设局 沈阳市城乡建设局 沈阳市人民防空办公室
沈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1年8月23日 (此件公开发布) “拿地即开工”并联审批工作流程 一、工作内容 “拿地即开工”项目按照“容缺受理、同步审批、同步办结”的原则合并开展“立项用地规划”“工程许可”“施工许可”三个阶段的审批工作。 二、适用范围 “拿地即开工”审批流程适用于新建社会投资小型低风险项目、“带方案出让”工业类项目。社会投资小型低风险项目是指建设条件明确、建筑结构相对简单或采用标准化方案设计、不影响城市风貌、建筑面积小于5000平方米、建筑高度不大于24米的工业、仓储新建建筑工程(不涉及生产或储存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物质)。 属于以下情形之一的,不适用本流程: 1.《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中规定的特殊建设工程。 2.不属于固定资产项目备案类的项目。 3.“多规合一”空间协同阶段,综合执法(伐移城市树木)、地铁(地铁保护区范围内)、国安(国家安全)、发改委(节能)、生态环境(环评)、水务(水土保持)等行政部门明确需在开工前办理的。 4.在区域评估范围内,但不符合区域评估要求,需单独开展评估、评价的项目。 5.公示期意见较大或其它可能影响周边利害关系人权益的建设项目。 三、可并联办理事项 “拿地即开工”项目并联申请和办理的事项包括: 1.“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审批及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合并办理”事项。(自然资源部门) 2.“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首次登记”事项。(自然资源部门) 3.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发。(自然资源部门) 4.人防工程建设许可核发。(人防部门) 5.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收取。(人社部门) 6.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核发。(城乡建设部门) 四、“拿地即开工”申报材料 1.申请表原件1份及五方责任主体(建设、施工、监理、设计、勘察单位)项目负责人的法定代表人授权书; 2.承诺书(质量终身责任及建设资金已经落实承诺书); 3.防空地下室设计文件(含战时平面图及建设面积核算表); 4.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5.已经具备施工条件意见书; 6.有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的具体措施以及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清单; 7.农民工保证金缴款证明; 8.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意见书。 “带方案出让”类项目申请材料包括1—7项;社会小型低风险类项目采用“建筑师负责制”方式进行管理,申请材料需提供1—8项及建设工程设计文件(规划设计方案总平面图、方案联合审定文件、经济技术指标表)、项目设计合同及设计文件。 五、审批部门共享调阅材料 1.供地方案获批的文件或会议纪要复印件1份; 2.成交确认书原件1份; 3.已通过联审的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方案; 4.“建设工程设计方案”联审意见; 5.“建设工程规划方案审定公示”证明材料; 6.不动产权籍调查表、宗地图及宗地界址点坐标(含电子版txt格式)等不动产权籍调查成果(5份); 7.土地出让金缴款证明; 8.完税凭证(依法应当纳税的)。 六、工作流程 “拿地即开工”项目主流程内所有审批事项的总体办结时限为10个工作日(含受理)。 (一)申请 带方案出让项目的竞得人按照要求提供符合要求的申请材料后,可通过网上或现场向“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提出申请。 (二)受理 收到申请后,综合窗口负责统一受理材料并向并联审批部门征求意见;相关并联审批部门负责本部门材料审核、受理确认;并联审批部门应在1个工作日内反馈受理结果。 符合受理要求的,应当受理;不符合受理要求的应当由综合窗口汇总后出具一次性补正通知书。 (三)决定 1.自受理后,各部门结合自身职能开展审查工作。(第1-3个工作日) 2.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及批复、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第4个工作日) 3.《不动产权证书》(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首次登记)事项。(第5个工作日) 4.出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5个工作日内方案联审部门反馈审查意见,第6个工作日出具决定意见) 5.出具人防工程建设许可及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收取。(第7个工作日) 6.出具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证。(带方案出让类项目,第8个工作日) 7.出具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第9个工作日) (四)送达 由综合受理窗口在第10个工作汇总审批成果后,统一送达申请人。 七、其它要求 建设单位的申请不符合有关许可核发条件的,相关审批部门应当及时履行“不予许可”报告制度,并及时告知申请人。申请人提出协调申请的,相关部门应当按照并联审批办法相关要求,启动协调机制。 本流程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拿地即开工”项目并联审批申请表 “拿地即开工”项目并联审批申请表
注:填表前请仔细阅读背面《告知事项》
告 知 事 项
1.本表适用于沈阳市“拿地即开工”工业项目并联办理“立项用地规划许可”、“工程建设许可”、、“施工许可”三个阶段的项目投资备案、土地使用权出让审批及用地规划许可、建设工程规划许可、人防工程建设许可、农民工保证金收取、施工许可等事项的申报: 2.表格需用蓝、黑墨水笔填写,字体为简写中文,字迹要求工整、清晰: “建设单位”栏须填写单位全称并加盖单位印章。为方便工作联系,“委托代理人。“移动电话”、“固定电话”信息应填写准确。委托代理人(本人)须填写“身份证件号码”; 建设单位(个人)对其所提交的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并依法承担相应责任。提交的材料中,除规划主管部门核发的文件外,对可提交复印件的,建设单位须在复印件上加盖单位印章; 3.“建设项目基本情况”栏中的“项目名称”、“项目类型”、“建设位置”、“建设内容”等信息应填写准确完整。项目名称栏中要填写所申报项目的使用性质类别; 4.“项目类别”栏中,“重点工程”以有关部门出具的确定文件为准: 5.填写“申报事项”栏时,应在申请办理事项对应的方框内划“√”: 如需要特别说明申报事项理由和要求的,需在提交申请表时附加申请书或情况说明; 6.申报前请根据申报事项所需要件备齐材料(文件、图纸、表格等); 申报事项服务指南及《沈阳市工程建设项目立项用地规划许可阶段审批申请表》可在市、区政务服务中心综合受理窗口领取,也可登录“沈阳市政务服务网”网站查询以及下载相关格式文本,网址:http://zwfw.shenyang.gov.cn/syzwdt。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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