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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自然资源局关于印发《沈阳市建筑工程配建停车设施标准(2025年修订)》的通知
时间:2025-03-11 来源:详细规划管理处 文字大小:   打印:打印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直有关部门: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沈阳市建筑工程配建停车设施标准(2025年修订)》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沈阳市自然资源局  

2025年3月11日  

(此件公开发布)


沈阳市建筑工程配建停车设施标准

2025年修订)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建筑工程配建停车设施规划管理,切实解决停车难问题,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文件。

第二条  本文件所称建筑工程配建停车设施是指提供给机动车停放的专用场所。

第三条  本市和平区、沈河区、铁西区、皇姑区、大东区、浑南区、于洪区、沈北新区、苏家屯区范围内应配建停车设施的新建、改建及扩建建筑工程,应按照本文件开展规划设计、审批和管理工作。辽中区、新民市、法库县及康平县可参照执行。

第四条  根据用地发展和交通条件,划分三类停车分区:

一类区:东、西、北至二环,南至浑南大道;

二类区:东、西、北至三环,南至四环以内主城区;

三类区:除一、二类区以外其他区域。

第五条  建筑工程配建的停车设施原则上设置在其用地范围内;停车位的布局应满足建筑、消防、人防、交通等相关专业的技术要求。建筑工程配建停车设施应按照节地、节能、安全、高效的原则进行,停车设施应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审批、同步建设、同步投入使用。

第六条  建筑工程配建停车设施可采用地下停车库、停车楼、机械式立体停车库、地面停车场等多种形式。建设在同一道路或者相邻道路沿线的二宗以上的建设项目,其相邻距离不超过100米的,在统一申请、统一设计、统一建设的条件下,经批准可集中统一设置停车设施。

第七条  新建、改建及扩建建筑工程在申报时应按《停车设施配建指标表》(附件1)规定计算需配建的机动车停车位,并在申报相关材料及图纸中注明。标准车位与特殊车位应按各类建筑性质及其规模分别逐项计算,尾数不足1个的按1个计算,加和后得到需配建标准车位总数与特殊车位总数。

第八条  对已有建筑的改建和扩建,其改、扩建部分应设置机动车停车设施;原建筑工程配建不足且新增建筑面积超过500平方米或超过原建筑规模25%的,应同时按照不小于配建差额的20%进行补建。

第九条  标准车位配建指标以小型车为计算当量,配建有其他类型车位时,微型车位可按0.7、轻型车位可按1.5、中型车位可按2、大型车位可按2.5的比例换算成小型车车位当量,加和后得到核定标准车位总数。

第十条  特殊车位宜结合建筑工程自身交通特性,优先设置于地面。装卸车位应满足大型货车停放需求,大巴车位应满足大型客车停放需求,救护车位应满足轻型车停放需求,短时落客车位、访客车位应满足小型车停放需求。

第十一条  居住类建筑工程条件受限时,可设置一定数量的子母车位,子、母车位尺寸均应满足国家及行业相关规范要求,每个子车位按照0.5折减后计入核定标准车位总数,子母车位折算后总数不应大于核定标准车位总数的10%。

第十二条  居住类建筑工程配套建设的商业和公共服务设施应分区独立划设配建停车位,并满足向社会开放使用的条件。

第十三条  各类建筑工程应按照不少于核定标准车位总数的2%设置无障碍车位,无障碍车位可计入标准车位总数。

第十四条  新建学校建筑工程应设置教职工车位。同时,新建中小学应设置接送学生临时车位,新建幼儿园鼓励设置接送学生临时车位。停车区域出入口设置须满足学校有关安全规定。鼓励优先利用操场等地下空间设置停车设施,条件受限的可结合用地及周边空间通过交通影响评价专题论证停车方案。

第十五条  新建医院等需要短时落客的公共建筑应结合主要出入口位置设置地面短时落客区,短时落客车位数量应满足《停车设施配建指标表》(附件1)相关要求,并与主体工程同步交付使用。当需在出入口办理车辆出入手续时,出入口处应设置候车道,且不应占用城市道路。

第十六条  建筑工程配建的地面与地下机动车车位比例,应综合考虑建筑项目绿化率、建筑密度、地块容积率等指标,在规划条件中予以明确。若土地出让合同无规划条件或规划条件未明确地面与地下机动车车位比例,应在建设项目审批阶段通过交通影响评价专题论证予以明确。

第十七条  在停车供需矛盾突出区域,公共建筑在满足本文件配建要求的基础上,充分考虑周边停车需求,适当增设配建停车位,并对外开放共享,增设配建规模应在规划条件中予以明确。

第十八条  建筑工程配建及交付的充电设施车位比例、质量标准、安全要求等应满足国家、行业及地方现行有关标准规定。其中,新建居住项目应确保固定车位按规定100%建设充电设施或预留安装条件。

第十九条  机动车停车场出入口的设置应符合有关规范及《机动车出入口与交叉口最小距离规定》(附件2)要求。机动车出入口不应设置于道路交叉口渠化段,若道路条件受限,出入口设置不能满足要求的,可设于交叉口最远端。

第二十条  城市更新片区、历史文化街区、商业步行街区内的建筑,大型交通枢纽、地铁上盖等有特殊需求的建筑,以及本文件未予以明确要求的建筑,应通过交通影响评价专题论证确定配建停车设施规模。

第二十一条  本文件施行前已出具规划条件或规划批准文件的,有关停车配建指标按照原要求执行。

第二十二条  建筑工程配建停车设施的设置,除应执行本文件外,还应符合国家、行业及地方现行有关标准规定。

第二十三条  本文件自公布之日起三十日后施行,有效期限五年。


附件:1.停车设施配建指标表

      2.机动车出入口与交叉口最小距离规定

      3.停车分区划分


  

沈阳市建筑工程配建停车设施标准(2025年修订)附件1-3.pdf


文件链接:沈自然资发[2025]3号市自然资源局关于印发《沈阳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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