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知公告: |
2019年沈阳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年)中心城区建设用地规模边界局部调整方案公示稿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是指导土地管理的纲领性文件,是落实土地宏观调控和土地用途管制的重要依据。《沈阳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年)》于2012年9月获得国务院批准,并于2016年6月按照国土资源部要求进行了调整完善,调整方案已获得相关部门批复。《沈阳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年)调整方案》(以下简称《调整方案》)坚持了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和最严格的节约用地制度,以保护资源、保障发展、保育生态为主线,明确了土地利用方向,调整优化了用地结构和布局,强化了规划管理和用途管制,统筹安排了各业用地,从严控制了建设占用耕地,优化配置了土地资源,对加强土地资源的宏观管理和合理开发利用起到了重要作用。 《调整方案》批复实施以来,沈阳市委市政府坚持资源节约优先战略,着力做好统筹保障发展和保护资源工作,全面落实各项规划目标任务,有效保护了耕地和基本农田,并为经济建设和社会事业发展提供了用地保障。为推动城市更新提质项目建设,进一步优化城市功能结构,提升城市品质,需对中心城区建设用地规模边界进行局部调整,以有效缓解土地供需之间的矛盾,优化城乡用地结构和布局,增强规划的可实施性和科学性,为促进沈阳市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建设国家中心城市提供土地要素保障。 本次沈阳市中心城区城市建设用地规模边界局部调整,在允许建设区规模不改变的前提下,在大东区有条件建设区内进行规划建设用地形态调整,调整地块未突破或改变扩展边界。 通过中心城区建设用地规模边界局部调整,优化城市功能和产业用地布局,促进城市更新和规划落地,助推沈阳市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 为有效提升老工业基地的发展活力、内生动力和整体竞争力,国务院于2016年11月批复了《东北振兴“十三五”规划》规划中提出:打造一批空间布局合理、主导产业突出的专业产业园区,建设一批产业转型升级示范区、示范园区及示范基地。推动在结构单一的老工业城市设立新兴产业集聚发展园区。国家战略性新兴产业布局重点向东北地区倾斜。为贯彻落实中央新一轮东北振兴战略,沈阳市通过产业发展与转型,积极培育新动能,发展新经济,延展产业链,引进产业项目,加快新兴产业的发展,为生产要素流动与空间配置创造良好条件与环境,促进产业竞争力和城市综合实力的全面提升。 本次规划调整涉及的项目建设,对于沈阳市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发展壮大、集聚发展和产业示范园区建设具有重要意义,有利于提升产业竞争力,激发城市内生动力,全面提升城市综合实力,推动新时期沈阳老工业基地全面振兴,因此有必要对建设用地规模边界进行调整。 十九大报告提出“坚持新发展理念, 推动新型工业化、信息化、城镇化、农业现代化同步发展”。《东北振兴“十三五”规划》提出“以建设具有国际竞争力的先进装备制造业基地和重大技术装备战略基地为目标,加快推动装备制造业转型升级。开展工业化与信息化融合发展试点,建成一批新型工业化示范基地”。沈阳市按照有关要求,继续坚持走新型工业化道路,加快产业结构调整步伐,着力提升工业发展水平,瞄准建设具有国际竞争力的先进装备制造业基地,加快装备制造业三大聚集区、两大配套区建设,努力打造装备制造业升级版。 在此形势下,沈阳市大东区产业布局亟需深入调整和进一步优化,优先安排社会民生、战略性新兴产业、生产性服务业发展用地等,这对土地利用布局提出了新的要求,规划编制时安排的部分允许建设区已不能完全满足社会经济发展的需求,急需对部分允许建设区的空间布局进行形态调整。 在党的十九大精神指引下,在决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关键时期,通过实施城市更新,可以促进城市空间优化、人居环境改善、历史文化传承、社会经济发展,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对美好生活的需要,服务沈阳创建国家中心城市的重要发展战略。 《沈阳市城市总体规划(2011-2020年)》确定:全市工业用地主要分布在东部、西部、南部、北部四大片区。其中东部地区重点发展汽车及其零部件加工制造产业。规划提出要继续推进主城区内传统工业的搬迁和升级改造,保留大东区汽车产业区、浑南区高新技术产业区等产业集聚区,促进产业集聚化发展。本次规划调整涉及地块规划地类为工业用地,地块位于沈阳市主城区大东区产业集聚区内,为战略性新兴工业项目,项目建成后将加速推进东部地区工业升级改造和主导产业的集聚发展壮大,有利于沈阳市形成以战略性新兴产业为引领、一般制造和高端制造互为补充、信息化和工业化深度融合的现代产业体系,打造具有国际竞争力的先进装备制造基地,推动沈阳市城市更新建设,促进城市建设发展方式向低碳化节约化高效利用转变,提升城市综合品质,对国家级中心城市建设和新时期沈阳老工业基地全面振兴具有重要意义。因此,有必要对建设用地规模边界进行调整。 党的十九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针对严格保护耕地,科学划定永久基本农田红线,构建耕地数量、质量、生态“三位一体”耕地保护新格局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沈阳市认真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坚决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和节约用地制度,科学划定城市周边和全域永久基本农田,将保护耕地特别是永久基本农田作为土地管理的首要任务,确保耕地实有面积基本稳定、质量不降低。 通过本次规划调整可以促进建设用地节约集约利用,减少对现有耕地,特别是优质耕地的占用,有利于耕地数量、质量、生态的“三位一体”保护。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3.《基本农田保护条例》; 4.《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管理办法》; 5.《国务院关于近期支持东北振兴若干重大政策举措的意见》(国发〔2014〕28号); 6.《国务院关于深入推进实施新一轮东北振兴战略加快推动东北地区经济企稳向好若干重要举措的意见》(国发〔2016〕62号); 7.《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东北振兴“十三五”规划的通知》(发改振兴〔2016〕2397号); 8.《国土资源部关于严格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实施管理的通知》(国土资发〔2012〕2号); 9. 《关于规范城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中心城区规模边界调整工作的函》(国土资规函[2014]5号); 10.《市(地)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规程》(TD/T1023-2010); 11.《沈阳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纲要》; 12.《沈阳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年)》; 13.《沈阳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年)调整方案》; 14.《沈阳市城市总体规划(2011-2020年)》; 15.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相关部门规划。 沈阳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年)调整方案确定中心城区规划控制范围东至三环高速公路,西至大潘街道,南至桃仙街道,北至京哈客专直通线,面积135300公顷。中心城区因地制宜划定“三界四区”,引导建设用地合理布局。其中,允许建设区面积72000公顷,有条件建设区面积11900公顷,限制建设区面积49330公顷,禁止建设区面积2070公顷。 本次调整涉及沈阳市大东区,调入地块共1个,调整前为有条件建设区,调整后为允许建设区,总面积80.6676公顷,包括农用地51.8385公顷,其中耕地25.7017公顷,位于大东区前进街道;调出地块共3个,调整前为允许建设区,调整后为有条件建设区,总面积80.9782公顷,包括农用地53.5480公顷,其中耕地49.4326公顷,位于大东区前进街道、文官街道。 本次规划调整涉及的地块规划地类为工业用地。调入地块具体情况:地块位于沈阳市主城区大东区产业集聚区内,为战略性新兴产业项目,项目建成后将加速推进沈阳东部地区主导产业的集聚发展和壮大。 调出地块具体情况:调出地块包括1号、2号、3号地块,1号地块位于前进街道的赵家村,拟调整面积12.5000公顷。2号地块位于前进街道王家村,拟调整面积12.9848公顷。3号地块位于文官街道朱尔村、木匠村,拟调整面积55.4934公顷。 本次规划调整调入地块含耕地25.7017公顷,无水田,调出地块含耕地49.4326公顷,无水田,规划调整后,耕地面积增加了23.7309公顷,有利于规划确定的耕地保有量目标的实现。根据沈阳市耕地质量等级成果补充完善成果,调入地块耕地平均质量低于调出地块耕地平均质量,调整后耕地面积有增加、质量有提高。
本次规划调整位于沈阳市中心城区扩展边界以内。中心城区周边确定的高标准农田和土地开发整理重点区域主要位于苏家屯区南部,沈北新区北部,于洪区西部,浑南区东南部,这些区域均不在中心城区扩展边界以内。因此,本次调整不涉及国家投资(中央、地方财政资金)建设高标准农田和土地开发整理区域。
本次调整严格遵循集中布局、集聚建设的原则,在保证允许建设区规模不增加、不突破城乡建设用地扩展边界的前提下,对允许建设区进行优化集中布局,使新增城乡建设用地指标得到有效利用。通过本次调整,不仅可以优化城乡建设用地布局,保障经济社会发展的用地需求,同时实现了土地资源配置与城镇发展的有效统一,有利于发挥土地的集聚效应和规模效应,促进了土地的集约利用。 本次调整中,注重合理选址和保护生态环境,加强对调入地块的管理,鼓励进行必要的生态环境建设,从而确保不对周围的水环境、声环境、大气环境和土壤环境等产生明显影响。规划调整按照优化建设用地空间的要求,对生产、生活、生态用地空间进行了合理安排,因此本次调整涉及的项目建设对沈阳市改善生态环境具有积极作用。 |
友情链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