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知公告: |
沈阳市2011年度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供应计划
一、计划目的、意义和编制依据 为科学调控土地市场,合理配置土地资源,积极发挥计划引导作用,切实加强国有建设用地供应管理,依据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国有建设用地供应计划编制规范(试行)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117号),结合《沈阳市城市总体规划》、《沈阳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参考上年度供地情况和本年度用地需求,制定本计划。 二、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2011年是“十二五”开局之年,也是迎接“十二运”的关键之年。按照市委、市政府的要求和部署,紧紧围绕我市“抓项目促调整、抓环境促提升、抓民生促和谐”为工作主线,全力保障全运会、三、四环等重点项目顺利实施和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因此,在编制2011年度国有建设用地供应计划时坚持以下原则: 坚持“总量控制,统筹兼顾,保障供给”的原则; 严格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规划及土地利用年度计划,保证“十二五”规划实施; 坚持全市一盘棋、以项目为统领的原则,优先保证投资强度大、产业牵动力强、经济效益好的重点项目用地;优先保证续建、上半年新开工重点项目用地;优先保证全运会及附属配套设施项目用地; 优先安排保障性住房、棚改房、回迁房用地,保障普通商品住宅用地供应,保民生,促发展; 控制新增建设用地,保护基本农田,优先利用存量建设用地,集约和节约利用土地,实行分期分批供地。满足当年用地需求,原则上单体工业项目年内供地最多不超过33.33公顷,且项目投资强度不低于2400万元/公顷;郊区、县域单体房地产项目年内供地最多不超过20公顷; 保障土地市场保持持续、健康、协调发展;进一步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认真贯彻国家关于坚决遏制部分城市房价过快上涨的通知精神,要认真落实保障性住房、棚户区改造住房和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用地不低于住房建设用地供应总量的70%的要求。在新增建设用地年度计划中,要单列保障性住房用地,做到应保尽保。今年的商品住房用地供应计划总量原则上不得低于前两年年均实际供应量; 以土地供应引导需求,优化建设用地供应结构,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 三、计划指标及配置 (一)国有建设用地供应总量 2011年度沈阳市国有建设用地供应总量控制在6601公顷。 (二)国有建设用地供应结构 在2011年度供应总量中,商服用地516公顷,工矿仓储用地2166公顷,住宅用地2476公顷(其中廉租房用地2公顷、经济适用住房用地26公顷、棚户区及危旧楼改造用地110公顷、公共租赁房用地10公顷、普通商品房用地1734公顷),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771公顷,交通运输用地592公顷、特殊用地80公顷。 四、政策导向与执行标准 (一)坚持计划控制引导,统一有序、规范供应。本年度各类建设项目用地供应,必须严格按照《沈阳市2011年度国有建设用地供应计划表》(附件1)确定的控制指标实施。 (二)认真落实房地产用地调控政策,重点保障城市住宅用地供应。保障性住房、棚户区改造住房、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三类用地”达到住房用地供应总量70%标准。棚户区(危旧楼)改造项目用地、房地产开发用地和商服用地实行指令性计划供应,明确落实具体地块。未列入计划指标的,除执行中期经市政府批准调整外,年度内一律不予供地。严格落实单宗房地产用地面积不超过20公顷的规定,控制单宗房地产用地建设用地规模。 (三)突出经济发展支撑项目用地服务,充分保障招商引资、市重点工程项目和优势产业用地需求。工矿仓储用地、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交通运输用地、水域及水利设施用地、特殊用地均实行指导性计划控制(附件1中),根据年度用地需求保障供应。 (四)严格遵行土地供应方式程序。对商业、旅游、娱乐、商品住宅等经营性用地和新增工业用地(不含原地内改扩建)以及同一宗地有两个以上意向用地者的,必须以招标、拍卖或者挂牌方式有偿供地,统一在土地市场公开进行。扩大有偿使用范围,积极推进经营性基础设施用地有偿使用。其他符合国家《划拨用地目录》的建设项目用地,在缴纳土地划拨价款后以划拨方式供地。 (五)坚持科学发展观和节约集约用地政策,建设项目用地鼓励利用存量,严格控制增量。工业用地项目提倡和推广多层标准厂房建设。 (六)严格按照各开发区功能定位、产业政策和主导发展方向,优先安排工业建设项目用地供应,从严从紧控制开发区内经营性房地产开发用地总量,防止挤占工业项目用地指标。 五、国有建设用地供应计划实施的保障措施 (一)对出让计划中的商业和经营性商品住宅项目供地总量实行指令性控制,未经批准不得突破。因特殊原因,确需对出让计划进行调整的,应报市政府批准,四县(市)报县(市)政府批准,并及时向社会公布,工业等其他用地暂列指导性计划。 (二)除四县(市)自行组织市场供地外,其他地区供应商业经营性商品住宅、工业等建设项目用地,必须统一在市土地交易市场进行。市监察、规划和国土资源等部门要严格检查落实统一市场供地工作。进一步完善相关政策规定,保证土地市场健康有序发展。 (三)对政策性住宅项目建设用地,原则上实行划拨供应,计划供应数量将根据房产、建设等部门实施情况及时调整,确保此类项目用地足额供应。 (四)加强供地项目的规划审查管理。各区(开发区)确定的具体供地项目(含招商项目)事先必须按规定权限进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的报审,凡不符合规划的地块不得对外供应。同时要本着集约和节约用地的原则,科学合理用地。对长期不进行开发建设的土地,将收回另行供地,充分提高土地利用效率和效益。 (五)对于本次纳入计划供应的地块,在实施供地时原则上优先供应,但考虑到目前我市土地市场的发展现状,对具体地块不做指令性控制,实际供应地块以市场实际成交为准。
二〇一一年四月十三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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