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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2016年度国有建设用地供应计划
时间:2016-09-18 来源:利用处 文字大小:   打印:打印

沈阳市2016年度国有建设用地供应计划

 

 

一、计划的目的、意义和编制依据

    为科学安排2016年度国有建设用地供应的总量、结构、布局、时序和方式,贯彻落实促进节约集约用地和国家房地产调控的相关要求,保障全市重点建设项目及民生工程的用地需求,依据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国有建设用地供应计划编制规范(试行)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117号)及国土资源部、住建部《关于优化2015年住房及用地供应结构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国土资发[2015]37号),结合《沈阳市城市总体规划》、《沈阳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参考近几年供地情况和本年度用地需求,制定本计划。

二、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2016年是我市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全面创新改革、推动老工业基地全面振兴的关键一年,也是“十三五”开局之年。要紧紧围绕我市“以全面创新改革为动力,以提升质量效益为重点,以保障改善民生为主线,以智慧城市建设为载体”的工作要求,全力促进重点建设项目顺利实施和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因此,在编制和实施2016年度国有建设用地供应计划时坚持以下原则:

(一)区域统筹、保障重点

严格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规划及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统筹城乡区域发展用地需求,保证“十三五”规划顺利实施;优先保证续建、上半年新开工重点项目用地;优先安排保障性住房用地,保民生促发展。

(二)节约集约用地

优先利用批而未供土地,盘活存量土地,规范有序推进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对大项目实行分期供地,原则上单宗房地产项目年内供地不超过20公顷;严格执行各行各业建设项目用地标准,建设项目用地规模不得突破标准控制。

(三)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

合理控制房地产开发用地供应规模,统筹确定区域住宅用地年度供应规模,认真落实“国家保障性住房、棚户区改造住房和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用地不低于住房建设用地供应总量的70%”的标准。

三、计划指标

(一)国有建设用地供应总量

2016年度我市(含三县一市)国有建设用地供应总量控制在2739.35公顷以内。沈北新区哈大高铁客运专线、沈铁二号公路、王家沟至铁岭杏山公路改扩建工程和四环路共312.71公顷,于洪区沈阳铁路局综合货场168.31公顷,经济技术开发区基础设施道路及道路两侧绿化带项目450公顷,沈北新区石佛寺水利枢纽一期工程和辽河干流防洪应急工程共2168.15公顷,列入浮动计划,如以上项目今年申请供地,本年度供应计划相应浮动,浮动后总面积最多为5838.52公顷。

(二)国有建设用地供应结构

2016年度我市(含三县一市)国有建设用地供应总量中,住宅用地233.93公顷,商服用地143.26公顷,工矿仓储用地1577.90公顷,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193.54公顷,交通运输用地373.24公顷,水域及水利设施用地192.88公顷,特殊用地24.60公顷。

(三)国有建设用地供应布局

在全市范围内统筹安排城乡区域用地,以项目为统领,优先保证投资强度大、业态先进、牵动力强、发展后劲足的重点产业项目用地。

四、政策导向

(一)加强供应计划的引导作用

坚持计划控制引导,统一有序、规范供应。本年度各类建设项目用地供应,必须严格按照《沈阳市2016年度国有建设用地供应计划表》(附件)确定的控制指标实施。认真落实房地产用地调控政策,重点保障城市住宅用地供应。对保障性住房用地实行应保尽保;房地产开发用地和商服用地,明确落实具体地块,未列入计划指标的,除执行中期经市政府批准调整外,年度内一律不予供地。严格落实单宗房地产用地面积不超过20公顷的规定,控制单宗房地产用地建设用地规模。

(二)优化土地供应结构

突出土地要素保障在经济发展中的支撑地位,充分保障招商引资、市重点工程项目和优势产业用地需求。工矿仓储用地、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交通运输用地、水域及水利设施用地、特殊用地均实行指导性计划控制,根据年度用地需求保障供应。

各开发区严格按照功能定位、产业政策和主导发展方向,优先安排工业建设项目用地供应,从严从紧控制开发区内经营性房地产开发用地总量,防止挤占工业项目用地指标。

(三)促进土地集约节约利用

坚持科学用地和节约集约用地政策,建设项目用地鼓励利用存量,严格控制增量。工业用地项目提倡和推广多层标准厂房建设。

(四)发挥市场配置资源基础性作用

对商业、旅游、娱乐、商品住宅等经营性用地和新增工业用地(不含原地内改扩建)以及同一宗地有两个以上意向用地者的,严格按照招标、拍卖或者挂牌方式有偿供地,统一在土地市场公开进行。扩大有偿使用范围,积极探索地下空间和经营性基础设施用地有偿使用。其他符合国家《划拨用地目录》的建设项目用地,报经市政府批准后以划拨方式供地。

五、国有建设用地供应计划实施的保障措施

(一)严格执行供应计划

对出让计划中的商业和经营性商品住宅项目供地总量实行指令性控制,未经批准不得突破。因特殊原因,确需对出让计划进行调整的,应报市政府批准,三县一市报县(市)政府批准,并及时向社会公布,工业等其他用地暂列指导性计划。

(二)经营性用地统一组织出让

除三县一市自行组织市场供地外,其他地区供应商业、经营性商品住宅、工业等建设项目用地,必须统一在市土地交易市场进行。市监察、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等部门要严格检查落实统一市场供地工作。进一步完善相关政策规定,保证土地市场健康有序发展。

(三)保障性住房用地做到应保尽保

对保障性住宅用地,原则上以划拨方式供应,计划供应数量将根据房产、建设等部门实施情况及时调整,确保此类项目用地足额供应。

(四)加强供地项目的规划审查管理

各区(开发区)确定的具体供地项目(含招商项目)事先必须按规定权限进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的报审,凡不符合规划的地块不得对外供应。同时要本着集约和节约用地的原则,科学合理用地。对长期不进行开发建设的土地,将收回另行供地,充分提高土地利用效率和效益。

本计划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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