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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自然资源局关于印发《沈阳市 2026年度建设用地供应计划》的通知
时间:2026-09-14 来源: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处 文字大小:大 中 小 打印:打印

各县(市)局、区(开发区)分局,市土地储备中心:

《沈阳市2026年度建设用地供应计划》已经市政府批准,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沈阳市自然资源局        

2026年8月27日        

(此件公开发布)




 

沈阳市2026年度建设用地供应计划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历次全会精神,全面落实中央经济工作会议、中央城市工作会议精神,立足城市内涵式发展,统筹增量和存量,主动适应土地供应新政策新要求。科学调控土地市场,充分发挥土地资源的要素保障作用,提高土地要素配置效率与服务效能,科学安排2026年度建设用地的供应总量、结构、布局和方式,切实增强土地要素对高质量发展的支撑能力,制定本计划。

一、计划指标

(一)建设用地供应总量

聚焦东北亚国际化中心城市建设,保持建设用地各地类供应总量和供应结构基本稳定,促进用地空间调整优化。坚持“增存挂钩”,以盘活存量、做优增量为核心,严控新增建设用地,加大批而未供和闲置土地处置力度,有序推进低效用地再开发,加快城市有机更新。强化民生设施、重大基础设施及重点产业项目的用地保障,满足市民多样化需求,完善城市综合服务功能,全面提升城市能级量级。2026年度全市建设用地计划供应总量为1336.2公顷。其中,市辖区(含辽中区)供应土地面积1027.2公顷。

(二)建设用地供应结构

2026年度全市建设用地计划供应总量中,住宅用地185.7公顷,商服用地118.9公顷,工矿仓储用地446.8公顷,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137.4公顷,交通运输用地399.6公顷,水域及水利设施用地20.4公顷,特殊用地27.4公顷。

(三)建设用地供应布局

2026年度全市建设用地供应总量中,市辖区(含辽中区)1027.2公顷,占全市总量的76.9%,县市(康平县、法库县、新民市)309.0公顷,占全市总量的23.1%。

(四)住宅用地供应总量、结构和布局

2026年度全市住宅用地计划供应185.7公顷,全部为产权住宅用地(均为商品住宅用地)。在区域分布上,市辖区(含辽中区)住宅用地计划供应165.5公顷,占全市住宅用地供应总量的89.1%;县市(康平县、法库县、新民市)住宅用地计划供应20.2公顷,占全市住宅用地供应总量的10.9%。

(五)浮动计划

为加快我市经济建设,对计划外的重大项目用地“应保尽保”。将沈阳国家骨干冷链物流基地项目216公顷,桃仙机场第二跑道项目537公顷,沈阳(王家沟)至铁岭(杏山)高速63公顷,G203绥沈线依牛堡子至新城子段安全韧性提升工程(沈北、新民、法库)86公顷,秦沈高速428公顷,新阜高速项目95公顷列为浮动计划。如以上项目今年申请供地,本年度供应计划相应浮动。

二、政策导向

(一)坚持减量提质,强化规划管控引导供地

坚持国土空间规划引领,以建设用地供应计划为重要抓手,推动城乡建设用地减量重点从总量管控向结构优化、质量提升转变。坚持土地要素跟着项目走,通过计划控制与合理引导,统筹土地要素向城市重点发展区、核心发展板块倾斜,促进用地空间布局优化,助力城市高质量发展。

(二)突出产业导向,推动城乡区域协调发展

聚焦战略性新兴产业与创新型业态发展需求,实施产业用地精准靶向供给,深化产业用地“标准地”改革,推进工业用地“标准地”“带项目”“带方案”供应。强化乡村产业发展要素保障,支持乡村业态融合和空间复合利用,有序推动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健全城乡统一建设用地市场,提高乡村地区土地资源节约集约利用水平。

(三)落实以需定供,加快构建房地产发展新模式

全面落实“以人定房、以房定地”原则,坚持控增量、去库存、优供给,新增建设用地原则上不用于经营性房地产开发,有效盘活存量房地产用地,促进人房地钱要素联动。提升住房品质,加强周边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配套。稳步推动城中村改造,更好满足群众刚性和多样化改善性住房需求。支持通过收购存量商品房方式增加保障性住房供应,加快推动构建房地产发展新模式。

(四)聚焦民生福祉,优化公共服务与基础设施保障

践行人民城市理念,坚持以人为本,适应人口结构变化,提升“一老一小”服务水平。对养老服务设施用地做到应保尽保,优先保障普惠性托育机构用地需求,统筹推进养老托育服务设施建设,提升城市基础设施综合水平。鼓励空间复合利用与功能弹性转换,支持利用存量资源改造为养老托育服务设施,通过灵活高效配置满足群众多元化需求。完善交通基础设施,加强区域交通联通,增强市政基础设施韧性,加力提升城市功能品质。

三、保障措施

(一)统筹增存用地,坚持集约高效利用

坚持增存并举,有效衔接全市城市更新、土地储备计划、批而未供用地处置和低效用地再开发等工作,多措并举推动存量土地盘活利用后优先供应。支持运用地方政府专项债券回收收购符合条件的闲置存量土地,积极探索混合产业用地供给,鼓励采用长期租赁、先租后让、弹性年期供应等方式供应产业用地,全面提高要素配置效率。

(二)强化主体责任,协同推进计划实施

市级相关部门加强统筹协调,以重点项目、民生项目为抓手,靠前服务,并联推进前期各项手续办理。各区、县(市)政府作为本区域土地供应实施的责任主体,负责落实本区域建设用地供应计划,主动协调招商、立项、环保、文物、征地等全链条工作,提高土地供应效率,确保供应计划项目在年度内落实。

(三)做好信息公开,规范计划批后管理

建设用地供应计划经批准后,应通过自然资源部门网站向社会公开。做好住宅用地信息公开工作,稳定和引导市场预期。因调控政策变化、土地利用计划实施等特殊原因确需调整,经市政府批准后,可对建设用地供应计划进行调整,调整后予以重新公布。

(四)加强供后监管,提高土地利用效能

各区、县(市)政府要切实落实土地供后监管责任,及时提醒并督促用地单位严格按照出让合同、监管协议约定按期开工建设,按期竣工验收,严格追究土地闲置的违法违约责任。同时,切实加大供而未用、闲置土地处置力度,着力盘活房地产停缓建项目,提高土地要素配置效率。

本计划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沈阳市2026年度建设用地供应计划表

单位:公顷    

       用途

县区

合计

商服用地

工矿仓储

用地

住宅用地

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

交通运输

用地

水域及水利设施用地

特殊用地

小计

商品住房

用地

保障性

住房用地

保障性租赁

住房用地

其他

沈阳市

1336.2

118.9

446.8

185.7

185.7

0

0

0

137.4

399.6

20.4

27.4

市辖区

1027.2

106.5

344.4

165.5

165.5

0

0

0

113.8

256.4

18.2

22.4

和平区

49.8

1.6

5.0

15.0

15.0

0

0

0

2.4

16

9.8

0

沈河区

53.2

1.1

0

24.4

24.4

0

0

0

6.9

20.8

0

0

大东区

205.4

2.5

134.4

17.2

17.2

0

0

0

26.5

2.4

0

22.4

皇姑区

26.2

1.0

0

12.7

12.7

0

0

0

0.8

11.7

0

0

铁西区

43.8

1.2

25.0

7.8

7.8

0

0

0

7.8

2

0

0

苏家屯区

76.4

3.2

21.6

0.4

0.4

0

0

0

10.0

32.8

8.4

0

浑南区

265.8

5.8

75.9

57.3

57.3

0

0

0

18.6

108.2

0

0

沈北新区

92.3

5.1

25.9

7.9

7.9

0

0

0

35.3

18.1

0

0

于洪区

134.6

65.0

27.0

16.3

16.3

0

0

0

5.5

20.8

0

0

辽中区

79.7

20.0

29.6

6.5

6.5

0

0

0

0

23.6

0

0

县市

309.0

12.4

102.4

20.2

20.2

0

0

0

23.6

143.2

2.2

5

康平县

95.1

5.3

33.2

6.2

6.2

0

0

0

3.9

41.5

0

5

法库县

64.0

2.1

25.6

7.0

7.0

0

0

0

10.6

16.5

2.2

0

新民市

149.9

5.0

43.6

7.0

7.0

0

0

0

9.1

85.2

0

0

注:1.沈阳国家骨干冷链物流基地项目216公顷,桃仙机场第二跑道项目537公顷,沈阳(王家沟)至铁岭(杏山)高速63公顷,G203绥沈线依牛堡子至新城子段安全韧性提升工程(沈北、新民、法库)86公顷,秦沈高速428公顷,新阜高速项目95公顷列为浮动计划。如以上项目今年申请供地,本年度供应计划相应浮动。

2.保障性住房和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用地需求以存量土地、房产改建为主,若有新供应用地需求,按照应保尽保原则,对保障性住房和保障性租赁住房用地进行保障。



沈阳市2026年度住宅用地供应计划表

单位:公顷    

市(县)

总量

产权住宅用地

租赁住宅用地

保障性住房用地

其他住宅用地

商品住宅用地

共有产权住宅用地

小计

保障性租赁住宅用地

市场化租赁住宅用地

小计

序号

①

②

③

④

⑤

⑥

⑦

⑧

⑨

沈阳市

185.7

185.7


185.7






市辖区

165.5

165.5


165.5






和平区

15

15


15






沈河区

24.4

24.4


24.4






大东区

17.2

17.2


17.2






皇姑区

12.7

12.7


12.7






铁西区

7.8

7.8


7.8






苏家屯区

0.4

0.4


0.4






浑南区

57.3

57.3


57.3






沈北新区

7.9

7.9


7.9






于洪区

16.3

16.3


16.3






辽中区

6.5

6.5


6.5






县市

20.2

20.2


20.2






康平县

6.2

6.2


6.2






法库县

7

7


7






新民市

7

7


7






注:1.本示范文本及样式表格,是对《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国有建设用地供应计划编制规范〉(试行)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117号)的补充,住宅用地的土地性质为国有建设用地。

2.住宅用地类型按照产权性质,划分为产权住宅用地、租赁住宅用地、保障性住房用地、其他住宅用地。其中,其他住宅用地是指无法归类到前三大类的住宅用地。

3.租赁住宅用地分为保障性租赁住宅用地和市场化租赁住宅用地,其中保障性租赁住宅用地包括用于建设公租房等带有保障性质的租赁住宅用地,其余为市场化租赁住宅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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