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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公告: |
市政协十六届四次会议《关于加强企事业单位历史遗留非住宅房屋不能办证工作的提案》(第262号)的答复
秦辉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加强企事业单位历史遗留非住宅房屋不能办证工作的提案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成立小组,建立机制 企事业单位历史遗留问题化解工作是我市非住宅解遗工作中重要分支,沿用主管副市长为组长,自然资源、城乡建设、消防、行政执法、生态环保、民政、税务等部门组成的专项工作领导小组,形成协同联动的工作机制。同时,针对企事业单位历史遗留问题化解工作的特点,领导小组进一步完善了内部工作流程,建立联席会议制度,针对疑难问题采取“一案一策”“一事一议”的方式,确保问题得到妥善解决。 二、摸清底数,建立台账 我局高度重视历史遗留非住宅房屋的摸底排查工作,2024年3月,已会同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市国资委开展了初步调查,初步掌握部分企事业单位历史遗留非住宅房屋的基本情况,并建立了化解历史遗留问题动态工作台账。鉴于历史遗留问题时间长、成因复杂的现实情况,已向相关企事业单位明确,该历史遗留问题化解台账为动态台账,各单位发现新问题新情况,可随时更新。明确各类房屋的办证难点和重点,确保底数清、情况明,为后续工作奠定坚实基础。 三、解放思想,政策先行 针对无规划验收、缺质量验收、缺消防验收、税费征缴、资料遗失等具体问题,我局联合相关部门研究出台《关于化解国有企业不动产登记历史遗留问题的指导意见》(沈自然资〔2024〕2号)(以下简称《意见》),对国有企业自有土地和自建房屋的首次登记问题,已取得土地、房屋的转移登记问题两大方向,共计13种情况进行针对性指导,是全省首个解决国有企业不动产登记历史遗留问题的指导性文件。本着还原历史实际、减轻企业负担的精神,相较其他化解历史遗留问题的有关政策,更贴近沈阳市实际,创新性和突破性更为非常明显,更有利于化解我市企事业单位存量资产历史遗留问题。 四、优化流程,提高效率 为提高国企机关历史遗留问题化解工作效率,市解遗领导小组结合前期解遗工作经验,深入企事业单位一线调研,制定了企事业单位申请—区解遗领导小组初审—市解遗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复核—市解遗领导小组会审议的工作流程,高效化解历史遗留问题。 申请:企事业单位携带解遗建筑物基本资料,按照属地原则,前往解遗建筑物属地解遗领导小组办公室申请开展解遗工作。属地解遗领导小组办公室核实解遗建筑物建成时间,是否未列入征收计划且适宜保留,是否欠缴土地出让金等基本情况,符合条件列入解遗。 初审:区解遗领导小组办公室协助申请单位办理替代登记要件,重点为规划,房屋质量、消防,人防等,企事业单位环评、执法、特种设备、信访等要件已承诺替代。上述替代材料补充完毕后,召开区解遗领导小组会,会议通过后报市解遗领导小组办公室开展复核工作。 复核:市解遗领导小组办公室收到各区上报解遗项目后,针对房屋质量、消防、人防征求市级主管部门意见,意见反馈后,报市解遗领导小组会审议。 审议:解遗领导小组办公室收集复核各区上报解遗项目,复核通过后统一安排市级解遗领导小组会议,会议由市解遗领导小组组长组织召开,市级解遗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参加。会议审议通过后,下发会议纪要,项目属地区解遗领导小组依据会议纪要印发解遗文件,申请单位持解遗文件及文件要求相关解遗要件,前往登记中心办理登记。 《意见》印发至今,已为国网辽宁省电力集团有限公司、沈阳燃气有限公司、沈阳大学等多家单位解遗建筑物104栋,办理不动产证113本。 解决企事业单位历史遗留的非住宅房屋办证问题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需要各部门通力合作、共同努力。我局将以您的建议为指导,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切实保障人民群众和企事业单位的合法权益,提升不动产登记服务水平,为优化营商环境、促进经济社会发展作出积极贡献。 感谢您对企事业单位历史遗留非住宅房屋办证问题的重视和关心。
沈阳市自然资源局 2025年3月24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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