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自然资源局收费项目表 |
收费名称 | 收费标准 | 收费依据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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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复垦费 | 每平方米10元 | 《关于征收耕地开垦费、土地复垦费和耕地闲置费的通知》(辽政发〔2000〕48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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耕地开垦费 | 每平方米10元 | 《关于征收耕地开垦费、土地复垦费和耕地闲置费的通知》(辽政发〔2000〕48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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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闲置费 | 除属于政府、政府有关部门的行为造成闲置外,未动工开发满一年的,按照土地出让或者划拨价款的百分之二十征缴土地闲置费。 | 《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七条、《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二十六条、《闲置土地处置办法》(国土资源部第53号令)第十四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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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动产登记费 | 住宅类不动产登记费80元/件,非住宅类不动产登记费550元/件,向一个以上不动产权利人核发权属证书的,每增加一本证书加收证书工本费10元。 |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不动产登记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规〔2016〕2559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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育林基金 | 降为零 | 《转发财政部关于取消停征和整合部分政府性基金项目等有关问题的通知》(辽财非〔2016〕83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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森林植被恢复费 | 根据地类按每平方米10元、6元、3元不等。 | 《转发财政部国家林业局关于调整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标准引导节约集约利用林地的通知》(辽财非〔2016〕191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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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业权出让收益 | 通过招标、拍卖、挂牌等竞争方式出让矿业权的,按照实际成交价收取矿业权出让收益。通过协议方式出让矿业权的,按照评估价值、市场基准价就高确定收取矿业权出让收益。市场基准价由省国土资源厅制定,每2年更新,经省政府同意后公布执行。 | 《关于印发辽宁省矿业权出让收益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辽财预〔2018〕50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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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矿权占用费 | 按矿区范围面积逐年缴纳,每平方公里每年1000元;低于0.5平方公里的,每平方公里每年500元。 | 《关于印发辽宁省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和价款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辽财非〔2006〕445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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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矿登记费 | 暂停征收 | 《沈阳市财政局 沈阳市物价局 沈阳市审计局转发省财政厅 省物价局 省审计厅所转发的关于取消停征和免征一批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沈财非〔2015〕342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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草原植被恢复费 | 人工草地每平方米4元,天然草地每平方米6元 | 《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辽宁省草原管理实施办法》(省政府令第231号)和《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同意收取草原植被恢复费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综〔2010〕29号)、辽发改收费函(2020)6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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