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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通知
时间:2011-09-22 来源:收费办 文字大小:   打印:打印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开发建设单位: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治理向企业的乱收费和乱摊派等问题的决定》中发〔1997〕14号文件精神,为适应市场经济和城市建设的发展,优化投资环境,简化办事程序,提高工作效率,进一步减轻企业负担,在取消了部分建设项目收费的基础上,对建设项目实行一站式收费,经市政府同意,决定将一些分散收取的费用调整到原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中合并收取。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除国家文件规定的特殊建设项目外,凡在我市三环路以内进行新建、改建(包括技改)、扩建的各类建设项目的单位和个人,均须按实际建筑面积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二、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统一由沈阳市建设项目联合收费办公室代征收。及时上缴财政专户,纳入财政预算外资金管理,按照市计委、市财政局、市建委制定的年度计划和财政下达的支出,预算指标,专款专用,其组成及标准是:住宅建设项目包括配套费、人防费、材基、散基、电信、通邮、有线电视、水池防疫等项,收费标准为建筑面积每平方米160元;公共建筑项目包括配套费、教育费附如、人防费、散基等项,收费标准为建筑面积每平方米120元;工业厂房项目包括配套费、散基等项,收费标准为建筑面积每平方米60元。
    三、鉴于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浑河开发区、辉山风景区以及沈阳商贸金融开发区,是一个相对独立的开发地区,上述四个地区的主管部门可以对位子该区域内的建设项目代征基础设施配套费(辉山风景区仍执行原标准)。市建设项目联合收费办公室对该地区的设施进行定期检查并监督基础设施配套费收缴及执行情况。其它位于城市规划区域内的任何地区、任何部门末经市政府授权,不允许擅自征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四、鉴于南站地区(东起南京街第一栋建筑,西至胜利大街西临街第一栋建筑,南起南五马路南临街第一拣建筑,北至北二路北临街第一栋建筑)、中街地区(东西南北顺城街路外侧第一栋建筑范围内)、商贸金融开发区是全市的黄金地区,也是市政公用基础设施最薄弱、最复杂的地区,所以上述三个地区内住宅和公共建筑的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标准均为建筑面积每平方米160元。
    五、对未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擅自开工或少缴多建的开发建设单位,将按有关政策予以处罚。
    六、本通知自1998年9月1日起执行,其它有关规定与本通知相抵触的,一律以本通知为准。
    七、各郊区(于洪、东陵两区三环路以内的范围除外)、县可参照本通知执行。
   
   
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明细表
 
沈阳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沈 阳 市 财 政 局 文件
沈 阳 市 物 价 局   
                                                           一九九九年六月八日
 
沈阳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明细表
 

序号                              

住宅  标准(元/平方米)

公建  标准(元/平方米)

厂房  标准(元/平方米)

1

小学校 18

教育附加 10

2

托儿所 10

3

活动室 2

4

居委会、派出所 4

5

医疗点 2

6

排水 12

排水 11

排水 9

7

给水 10

给水 12

给水 12

8

污水处理 16

污水处理 12

污水处理 12

9

公共交通 6

公共交通 6

公共交通 6

10

道路 15

道路 15

道路 15

11

绿化 6

绿化 8

12

环卫 6

环卫 9

13

路灯 7

路灯 5

14

邮电所 3

邮电所 3

15

消防 6

消防 8

消防 6

16

电信工程 4.5

17

有线电视 1

18

通邮 0.5

19

线杆迁移 4.5

20

水池防疫 0.5

21

人防 40

人防 40

22

墙改费 8

23

散装水泥 1

散装水泥 1

163

140

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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