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知公告: |
市自然资源局关于印发沈阳市自然资源局行政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及指导标准的通知(2022年度)
各县(市)局、区(开发区)分局,局机关各处室、直属事业单位: 现将《沈阳市自然资源局行政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及指导标准》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沈阳市自然资源局 2022年5月6日 沈阳市自然资源局行政自由裁量权 适用规则及指导标准
第一条 为规范我局行政行为,合法合理公平行使自由裁量权,避免滥用行政权力,进一步推进我局依法行政工作,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行政许可法》《行政处罚法》《行政强制法》《辽宁省行政执法监督规定》《辽宁省规范行政裁量权办法》《沈阳市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沈阳市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自由裁量权的实施意见》等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结合我局各类行政权力实际情况,制定本适用规则及指导标准。 第二条 本规则适用于承担我局依法行使的行政许可、行政处罚权、行政征收权、行政检查权、行政裁决权、行政确认权以及其他行政权力工作的处室、局属事业单位、分局行使行政自由裁量权的规范和监督。 第三条 本适用规则及指导标准所称各项权力是指: (一)行政许可是指我局根据行政相对人的申请,经依法审查,通过颁发许可文件或许可证等形式,依法作出准予或者不准予特定的行政相对人从事特定活动的行政行为。 (二)行政处罚是指我局依法对行政相对人违反行政法律规范尚未构成犯罪的行为,给予财产及其他形式的法律制裁的行政行为。 (三)行政确认是指我局依法对行政相对人的法律地位、法律关系或者有关法律事实进行甄别,给予确定、认可、证明(或者否定)并予以公告的行政行为。 (四)行政征收是指我局依法向行政相对人无偿地征集一定数额金钱或实物的行政行为。 (五)行政检查是指我局依法对行政相对人是否遵守法律法规规定进行检查的行为。 (六)行政裁决是指我局对行政相对人存在争议的事项予以裁决的行政行为。 (七)其他行政权力是除上述行政权力以外,法律、法规及规章赋予我局的行政权力。 第四条 我局行政执法人员在从事行政执法活动过程中,应当落实《辽宁省行政执法行为文明规范》,规范行政执法人员着装、仪表、举止和用语,规范进行行政许可、行政确认和开展行政检查等执法活动行为,提高文明执法水平。 第五条 行政权力实施依据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 第六条 行政许可(含非行政许可审批)权、行政确认权按以下适用规则执行: 受理行政许可或行政确认申请时必须一次性书面告知申请人应当具备的条件和所应提交的全部材料(包括是否为原件和复印件的份数)以及许可程序和时限。 接受申请人所提交的材料应当出具材料清单,并经申请人签字确认。 进行审查时各级别审查人严格遵守时限要求,及时出具书面审查意见,不得延误。 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和标准的,应当依法作出准予行政许可或行政确认的书面决定。若申请条件明显不符合法定条件和标准或申请材料存在明显缺失和瑕疵则作出不予许可或确认的书面说明,并依法告知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交付申请人书面决定或书面说明时需有交付回执。 第七条 行政处罚权按以下适用规则执行: (一)不予处罚是指依法对违法行为予以认定,但不给予行政处罚的情形。不予行政处罚的,应当责令违法行为人改正违法行为。 法律、法规和规章对同一违法行为设定了多种处罚,应当根据从重、从轻或减轻处罚情形选择相应的处罚措施。 前两款执行具体依据《沈阳市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沈阳市人民政府令第26号)的相关规定执行。 (二)法律、法规、规章设定的罚款数额有一定幅度的,减轻处罚,应当在法定处罚幅度以下处罚,但不得低于法定最低罚款数额的50%;从轻、从重处罚,应当在法定处罚幅度内处罚,但减少或增加不得低于幅度内数额总额的50%。 第八条 案件承办单位应当将制作的各种文书、笔录、证据材料等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形成案卷并归档,由专人保管。 第九条 局机关党委应协同政策法规处、人事处做好行政自由裁量权行使的监督检查工作,发现违反本适用标准的执法行为,应当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其相关责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的过错责任: (一)因违法行使自由裁量权,行政行为被人民法院终审判决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违法的; (二)因违法行使自由裁量权,行政行为被各级复议机关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违法的; (三)行政行为被确认为超出本文件自由裁量权范围的; (四)因违法行使自由裁量权,给当事人造成重大损失,或者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的; (五)依法应当追究责任的其他行为。 第十条 遇有新颁布的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原有法律、法规、规章修订、废止,职能发生变化或因承接、取消、下放、优化、整合行政权力事项,导致行政权力名称、依据、申请条件、职责范围、流程、责任部门、时限等发生变化时,应按照上级和我局相关规定对行政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及基准规定进行动态调整。 第十一条 各县(市)局、区(开发区)分局行政自由裁量权适用及基准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此前我局有关行政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及基准与本规定不相符的,按照本规定执行。
附件:沈阳市自然资源局行政自由裁量权基准 |
友情链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