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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资源监管领域行政处罚执法案例 ——某农产品企业未经批准非法占地经营案
时间:2024-08-20 来源:沈阳市自然资源局 文字大小:   打印:打印

一、基本案情

2023年3月27日,沈阳市自然资源综合行政执法队行政执法人员对沈阳市合作社开展了涉嫌用地违法问题的调查。发现该企业经营玉米收割、烘干服务等相关农产品加工业务,现有企业用地范围内含有耕地区域,尚未取得合法用地审批手续,行政执法人员向该企业下达了接受调查通知书。

经查,合作社于2017年5月占用村集体土地建设农产品加工厂。现场实测企业占地面积为14614平方米(21.92亩),占用土地地类为013(旱地)3.45平方米、011(水田)3553.29平方米、204(采矿用地)11057.26平方米。占用土地范围内不含永久基本农田,已纳入《沈阳市区国土空间总体规划(2021-2035年度)》城镇开发边界范围内,依据《沈阳市村村庄规划(2022—2035年)》规划用地性质为工业用地。企业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版)第四十四条之规定,属于非法占地。

二、处理结果

2023年4月22日,市自然资源局对合作社非法占地进行了立案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版)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653号)第四十二条、《沈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的规定,经市自然资源部门集体讨论、法制审核等执法程序后,对该企业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4112.5平方米2.责令退还14614平方米土地给村;3.并处罚款181707.4元。

2023年8月,市自然资源局依法对合作社下发了《行政处罚决定书》。该合作社积极配合履行行政处罚义务,已主动缴纳罚款;占用土地已于2023年10月被辽宁省人民政府征收。目前,该案件已结案。

三、案件解析

(一)案情分析

1.责任主体明确:执法人员通过调查、取证,确定合作社占地建设并经营粮食加工行为,将合作社作为非法占地行为的责任主体,主体明确。

2.违法行为认定准确:合作社占用村集体土地建设粮食加工厂并经营,用地范围内含有耕地区域,其占地建设行为未获得自然资源部门审批,该合作社占用土地用于非农业建设的行为属于非法占地。案件证据确实充分,案件定性准确。

3.法律适用正确:案涉非法占地行为发生于2017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实施行政处罚,适用违法行为发生时的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但是,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时,法律、法规、规章已被修改或者废止,且新的规定处罚较轻或者不认为是违法的,适用新的规定。”本案均适用违法行为发生时法律进行处罚,法律适用正确。

(二)法律适用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年修正第四十四条“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年修正)第七十六条“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对非法占用土地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653号)第四十二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罚款额为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30元以下。

4.参照《沈阳市规划和国土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及基准规定》2017版)第3项细化标准“(一)非法占用耕地以外的其他土地的,处每平方米10元罚款;(二)非法占用基本农田以外的一般耕地的,处每平方米20元罚款;(三)非法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处每平方米30元罚款;(四)同一地块占用多种类型土地的,分别计算罚款数额。”

5.《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实施行政处罚,适用违法行为发生时的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但是,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时,法律、法规、规章已被修改或者废止,且新的规定处罚较轻或者不认为是违法的,适用新的规定。”

(三)执法示范点

振兴乡村产业,是响应党中央、国务院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号召,落实“三农”政策的有力措施。依法依规、合理高效利用土地要求,乡村产业用地不能“未批先建”,要解决好“先上车后买票”问题。

本案中,合作社未经县级以上自然资源部门批准,擅自占用乡镇村集体土地建设用于非农建设,属于非法占地行为。在依法依规查处违法行为的过程中,坚持“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方式,通过征收办理用地手续的解决路径来消除违法状态。

严格落实耕地保护,不仅需要采取“长牙齿”的硬措施查处违法行为还需要通过做实做细政策法律宣传等工作,切实提升基层耕地保护意识,让企业真正做到知法、懂法、守法,努力解决优质企业发展中要素保障方面存在的问题。做到执法有温度,护航发展有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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